信大捷安IPO舆情监测

时间:2020/6/24 16:01:00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1、新三板退市公司信大捷安科创板IPO获受理,2016以来累计亏损超2.93亿元

 

  来源:资本邦  文/陈小萌

  导语

  新三板退市公司信大捷安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公司坦言存在尚未盈利和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等风险。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尚存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9,342.25万元

  10月14日,资本邦讯,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大捷安”)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

信大捷安IPO舆情监测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值得一提的是,信大捷安是原是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12月29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公司是一家以国家商用密码体系为技术核心基础的信息安全企业,致力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是以国密安全芯片为基础的安全终端类产品、安全平台类产品。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前6月营收分别为1.06亿元、2.18亿元、3.06亿元、1.09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4349.49万元、-1552.66万元、-12911.24万元、-7269.72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尚存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9,342.25万元。

信大捷安IPO舆情监测

图片来源:招股说明书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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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企查查数据显示,公司共计完成三轮融资,2017年2月13日以定向增发的形式完成4500万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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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同时,企查查数据显示,公司共计涉及2起法律诉讼,一起因股权冻结、一起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信大捷安坦言,存在尚未盈利和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等风险。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49.49万元,-1,552.66万元、-12,911.24万元、-7,269.7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17.80万元、-2,434.75万元、-10,291.47万元、-8,953.49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尚存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9,342.25万元,主要系公司所处行业特殊性,产品更新换代快,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持续在研发领域高额投入所致。上述情形对公司市场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及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均不存在不利影响。

  信大捷安表示,2016年、2017度、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694.01万元、21,809.76万元、30,655.18万元及10,979.46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出现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甚至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较小。

  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且存在未弥补亏损,若公司不能尽快实现盈利,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完全弥补累积亏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将存在短期内无法向股东现金分红的风险,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此外,信大捷安表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254.60万元、-806.72万元、-13,206.63万元及-6,961.4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因公司所处行业特殊性,产品更新换代快,客户需求不断提升,需持续在研发领域高额投入,研发成果转化为经营业绩需要一定的周期,不排除上市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的风险。

  同时,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02%、44.45%、30.24%及18.16%。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较前期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主要是受公司安全平台类产品毛利下降较大的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受行业发展状况、经营策略、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持续波动,从而对公司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信大捷安科创板IPO进入已问询 三年半累计亏损2.61亿元

 

  来源:TechWeb.com.cn

  11月8日,据上交所科创板注册项目动态显示,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大捷安”)科创板IPO申请状态进入“已问询”,不过目前问询与回复相关文件尚未披露。

信大捷安IPO舆情监测

  资料显示,信大捷安成立于2004年5月,是一家以国家商用密码体系为技术核心基础的信息安全企业,致力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是以国密安全芯片为基础的安全终端类产品、安全平台类产品,目前在智能网联汽车、工业控制与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信息安全服务得到了广泛应用。

  此前,信大捷安曾于2015年11月在新三板挂牌,2017年12月29日起终止挂牌。2019年10月14日,上交所受理了信大捷安科创板IPO申请。

  信大捷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909.00万股,拟募集资金8.23亿元。

  招股书显示,信大捷安目前尚未盈利且存在未弥补亏损。信大捷安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前6月营收分别为1.06亿元、2.18亿元、3.06亿元、1.0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349.49万元、-1552.66万元、-12911.24万元、-7269.72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尚存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9,342.25万元。

信大捷安IPO舆情监测

  另外,信大捷安近三年的毛利率也不断下降。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02%、44.45%、30.24%及18.16%。信大捷安称,主要是受行业发展状况、经营策略、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可以看出,在近三年半的时间里信大捷安持续亏损,虽有营收但无利润,累计亏损高达2.61亿元,同时综合毛利率也呈下滑趋势,短期内信大捷安想要实现扭亏为盈恐怕不太可能。

  信大捷安在招股书中也表示,若不能尽快实现盈利,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完全弥补累积亏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将存在短期内无法向股东现金分红的风险,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信大捷安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对赌协议、股权代持等被关注

 

  来源:资本邦  文/Lemon

  导语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信大捷安关于股权结构、核心技术、业务、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风险揭示等共计七大项共计50个问题。

  1月6日,资本邦讯,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大捷安”)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信大捷安IPO舆情监测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信大捷安关于股权结构、核心技术、业务、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风险揭示等共计七大项共计50个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马现通、吴福生。2010年、2011年,马现通与吴福生、樊业才数次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委托樊业才、吴福生代持股份数合计为1,25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0.05%。根据访谈马现通确认,其代持资金的来源系向其兄马现杰的借款(现金方式)。经过对马现杰访谈确认,其向马现通提供借款用于代持信大有限的出资,后于其家族分配财产时予以冲抵。该等委托持股关系于2014年4月以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彻底予以解除。吴福生将其所持有的信大捷安的7.53%股权(350万股)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马现通,樊业才将其所持有的信大捷安的19.35%股权(900万股)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马现通。

  2011年9月,公司第一次增资过程中,新增股东林耐投资、盛世金泉与公司、吴福生、樊业才签订了包含对赌等特殊安排条款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特殊安排条款涉及公司2011-2013年实现的净利润、2014年12月31日前上市与吴福生、樊业才股份回购义务、新增股东投资选择权等内容。2015年,樊业才仍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署关于修改以上对赌协议的协议。2018年12月8日,高科创投与马现通、吴福生、信大捷安签订《股份回购协议书》,约定由吴福生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吴福生本次回购的资金合计4,322.16万元系自筹资金。根据2019年4月18日樊业才与吴福生签署的《借款协议》,吴福生向樊业才借款4,322.16万元,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

  对此,上交所要求信大捷安说明(1)认定马现通股份代持的依据,股份代持的原因,结合马现通出资的时间、资金来源、资金流转记录、代持协议签署时间、马现通、吴福生、樊业才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创业经历、内部职责分工等,说明该股权代持是否真实,是否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2)樊业才历次出让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逐步退出公司经营的原因,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历次转让股份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3)历史股东樊业才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樊业才是否属于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联方,请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与樊业才相关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4)樊业才作为公司名义股东,却成为公司对赌协议当事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014年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后樊业才仍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修改对赌协议的原因和合理性,樊业才是否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是,公司控制权如何转移;(5)樊业才在2018年仍向吴福生提供回购公司股份资金的原因和合理性,结合借款协议签署时点,说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历史股东樊业才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樊业才是否仍对公司形成控制,其对外投资企业是否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信大捷安回复:据此,马现通与吴福生、樊业才之间代持关系产生及存续的时间、原因等,与马现通、吴福生、樊业才三人同期在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职责分工以及三人同期创业经历无矛盾之处。三人股权代持关系真实,不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樊业才无实际控制的企业,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01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160万元增加至4,500万元,新股东林耐投资、盛世金泉分别认购新增的200万股股份、70万股股份。2011年8月3日,新股东林耐投资、盛世金泉分别作为乙方与公司(甲方)、吴福生、樊业才(合为丙方)签署了《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截至2011年8月3日,樊业才实际持有公司329.12万股股份,仅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91%,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此外,在上述协议签署时,其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显著少于其代马现通持有的公司股份(樊业才直接持有公司1,229.12万股股份,其中900万股股份系代马现通持有)。由于樊业才主要系代马现通持股,基于马现通的授意,需与吴福生保持一致,其与吴福生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但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因此,《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时,《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均认定吴福生为实际控制人,樊业才为其一致行动人,樊业才系作为吴福生事实上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上述协议,具有合理性。2015年7月22日,林耐投资、盛世金泉分别作为乙方与公司(甲方)、吴福生、樊业才(合为丙方)签署了《关于修改<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协议》、《关于修改<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协议》。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樊业才作为原《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签署主体,参与签署《关于修改<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协议》、《关于修改<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协议》具有合理性。据此,樊业才参与签署上述《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后续参与修改该等协议,具有合理性。

  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樊业才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显著少于其代马现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1年6月公司设立至2014年4月股份代持还原期间,樊业才直接持有公司1,229.12万股股份,其中900万股股份系代马现通持有),基于马现通的授意,需与吴福生保持一致,其与吴福生保持一致行动,但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其中,自2013年3月起,马现通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首次作为显名股东直接持有公司当时8.05%的股权,与吴福生开始共同控制公司;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樊业才基于马现通的授意,继续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吴福生、马现通的一致行动人。自2014年4月股份代持还原后,樊业才自主行使其自身持股的表决权,与吴福生、马现通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类似安排。据此,樊业才仅曾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不曾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公司,亦不曾存在其向其他人转移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请文件,2018年7月,信大捷安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除马现通外的12名认购方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内部员工共计136名参与实际出资并分别由上述12名认购对象即登记股东代为持有股份。后经公司安排,采用由实际出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原价转让给登记股东的方式对上述代持股份进行清理。本次增资中,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13人定向发行1,500万股股份。公司以本次股东大会前6个月全部股份转让加权平均后的8.07元作为公允价值。本次股权支付的授予价格为5元/股,授予后行权数量为1500万股,因此确认股份支付总额为4,605.00万元。另外,本次增资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现通认购金额合计5625万元,资金来源系向吴福生、李少杰、罗冰的借款。李少杰为持有公司1.36%股份的股东锐旗资本实际控制人。

  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1)清理代持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12名登记股东、133名实际股东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2)上述133名员工同意退出是否表明对公司发展或上市无信心,如否,请说明清理代持是否真实,是否为员工真实意愿及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对员工的其他任何方式的利益补偿,如何确保上市后不会发生纠纷或争议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3)2018年8月相关登记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出资过程、资金来源、资金划转记录、代持协议等情况;(4)实际控制人马现通认购股份借款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相关的债务担保方式等,是否存在影响实际控制人股份权属的纠纷或潜在纠纷;(5)实际控制人马现通认购股份借款的债权人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其他利益安排;(6)马现通、吴福生个人的债务情况,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实质的质押、担保等情形,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7)除马现通与锐旗资本实际控制人马少杰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股份回购、质押担保、近亲属等特殊关系;(8)以本次股东大会前6个月全部股份转让加权平均后的8.07元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模拟测算以增资前后一笔的股份转让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本次股份支付费用及净利润的影响。

  信大捷安回复:据此,上述136名员工出资的代持清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清理过程中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12名登记股东、136名实际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33名实际股东同意与登记股东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退出并非表明其对公司发展或上市无信心,系因员工持股平台未能及时设立,为配合公司上市进程,且拟上市主体股东间委托持股等特殊安排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而同意清理,代持清理真实,为员工真实意愿,员工可在公司上市后根据个人意愿参与上市公司筹划的战略配售或上市后的股权激励,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具体明确地对员工的其他任何方式的利益补偿。

  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1)对赌条款是否符合《审核问答(二)》关于不清理对赌协议的要求;(2)报告期内公司与郑州雨韵、中州蓝海、首正泽富、宁波众汇、兴豫生物等外部投资者签署的对赌协议的解除过程,是否彻底解除,是否为附条件的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并提供上述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相关对赌方的书面确认等文件;(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现通、共同实际控制人吴福生承担的回购义务“终止或暂停履行”的确切含义,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是否存在上市后对公司及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4)樊业才、李爱峰作为或曾作为公司对赌协议当事人的原因和合理性,在对赌协议中曾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现状,是否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利益安排;(5)公司历史沿革中对赌协议履行情况,是否因对赌协议产生过诉讼等纠纷及进展情况;(6)结合对赌业绩目标与公司实际经营成果的差异,说明签订对赌协议的背景,设定对赌条款是基于何种考虑,对赌业绩目标设定过程,主要考量哪些因素,公司在自身大幅亏损的情况下设定大幅盈利的业绩目标是否缺乏论证和不够谨慎,请提供相关外部投资者入股谈判、尽调和决策过程相关文件;(7)在解除对赌协议时,相关股东是否对公司业务经营及业绩已有足够了解,公司是否已向股东提供业绩资料、财务数据及业务经营情况,相关股东在明知或公司很可能达不到业绩对赌目标的情况下,解除对赌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真实彻底解除,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补偿安排或抽屉协议;(8)测算触发对赌条款对相关合同当事人、对公司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必要时做重大事项提示。

  信大捷安回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因触发回购条款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之情形,不存在上市后对公司及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公司运营资金紧张,为维持公司发展、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在增资过程中,马现通、吴福生二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外部投资者的要求,与其签署含有业绩承诺约定的对赌协议以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该等情形符合行业惯例。在增资时点签订上述对赌时,业绩目标主要由二人与相应外部投资者协商确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公司2016年至2018年营业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部分关键下游客户拟扩展合作规模,预估收入较为可观,预计完成盈利目标的可能性较大。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当期净利润约为-7,269万元,与上述对赌业绩目标相差较大。造成前述差异的影响因素较多:2019年关键下游客户因自身战略规划调整,所需产品需要升级换代,因此当期销售收入低于预期,但未来新产品研发成功后仍将为公司带来销售收入;公司布局物联网等创新领域,研发投入大幅度超过预期;安全终端产品毛利率降低,影响了公司利润。据此,在增资时点的条件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大幅亏损的情况下与外部投资者设定大幅盈利的业绩目标并非缺乏论证和不够谨慎。

  2019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向股东充分披露其财务数据及业务经营情况。此外,首次申报时,公司向上交所报送《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且该等文件已于2019年10月14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披露,根据外部投资者的书面确认,其均认可审计机构对财务数据调整造成的差异,已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据此,在解除对赌协议时,相关股东对公司业务经营及业绩已有足够了解。因公司已向上交所报送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为促进本次发行上市之进程,且原终止或补充协议签署时公司在研产品处于攻坚阶段,目前已取得在研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等阶段性成果。基于投资者对信大捷安业务情况及研发实力之了解及信任,投资者同意彻底解除相应的对赌协议,具有合理性。

  截至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信大捷安称,公司2019年增资过程中签署对赌协议的相对方已真实、彻底地解除了其与马现通、吴福生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保证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利益补偿安排或抽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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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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