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IPO过会 将于上交所上市

时间:2018/4/18 9:23:02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4月17日,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上市。

  据悉,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8,80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89,502.63万元主要用于浙江省海宁市10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桐乡科联新能源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30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运维服务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芯能科技是一家以分布式光伏为核心的清洁能源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提供、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以及光伏产品制造三部分。(1)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提供即是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业务,指公司面向客户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光伏组件、配件产品以及屋顶资源开发、设计与并网支持、运行维护等服务。(2)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是指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与用电客户签订 20 年左右的供电服务协议,从中获得稳定的光伏发电收入。(3)光伏产品制造是指公司从事多晶硅片研发、制造并对外销售。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分布式光伏领域的企业之一,于 2013 年即开始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投资、建设、运营的业务模式,2014 年开始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尤其是在工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持续下降,收入结构调整,毛利率持续上升,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结构调整的原因及影响;(2)营业收入、毛利率的变化趋势;(3)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的变动趋势、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毛利率逐年增长、光伏发电毛利率逐年上涨且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17年前五名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智博、智逸和智耀公司、上虞新能源、智睿新能源均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当年成为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战略客户京运通的合作背景、业务模式,2017年7月及2018年3月发行人与京运通所签的分布式光伏开发合作协议是否为可执行的具体业务合同,2018年对京运通等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存在下滑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光伏产品的收入持续下滑。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行业发展、技术、产品价格、营销策略等,说明持续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技术面临淘汰等情形,新补贴政策对该类业务收入及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说明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业务的完成周期,组件及配件等产品收入与服务收入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和时点,是否存在跨期情形,对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3)说明硅片市场行情波动与金刚线工艺技术改进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硅片业务的具体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自持光伏电站部分租赁屋顶对应的房屋权属存在瑕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屋顶业主方合同中,就因企业经营不善、建筑物征拆或权属瑕疵等原因导致租赁终止的具体补偿及违约责任约定,是否足以补偿发行人前期投入,对前述风险的防控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将所持海宁科茂等公司于2014年12月-2015年8月之间转让予香港投资者陈利松控制的光年绿色。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张利忠通过委托持股方式设立海宁科茂等5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未将海宁科茂等纳入发行人体系的原因;(2)陈利松原从事服装机械销售、融资租赁等业务,收购上述五个项目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向海宁科茂提供服务及向荣年公司融资租赁的价格是否公允,相关销售是否为最终销售,是否存在捆绑安排,是否存在代垫费用等利益输送,后续是否有继续向海宁科茂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作者:佚名 编辑:ID022)
文章热词:芯能科技,IPO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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