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首发申请过会

时间:2017/4/12 11:41:45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据证监会消息,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过会。

  据了解,民德电子由多名留英博士创建于2004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条码识读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品牌营销的科技公司。

  民德电子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5年获得“深圳市软件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知名品牌”资格认定;分别于2008年、2012年和2014年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2007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2011年“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百家最具成长性创业企业”称号;荣获2011年“深圳市科技进步奖”。现有产品系列已通过了CE、FCC、RoHS(环保)等认证。

  秉承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民德电子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条码识读设备产品线,包括:微型激光扫描引擎、影像式扫描引擎、影像平台、移动扫描器等系列产品,全面进入制造、零售、邮政、物流、医疗卫生等应用领域。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2014年9月,保荐机构开始进场工作,新大陆于2015年成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与新大陆存在共同的客户和供应商。2015年6月24日,发行人股东许香灿、许文焕、易仰卿、黄效东、黄强、罗源熊、邹山峰、蓝敏智、白楠、倪赞春、李拓与股东新大陆在《增资协议》就2015-2017年利润情况及上市事宜做出了对赌约定。(1)请发行人代表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说明对赌约定中可能会导致发行人资产变动的条款有哪些,并说明在2017年3月终止对赌约定之前触发对赌约定的事项和相应的会计处理;(2)发行人申报时未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大陆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披露,中介机构在申报材料中解释系因新大陆为已上市公司,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信息已公开披露。请发行人代表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大陆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2015年对新大陆的销售金额为522.46万元,较2014年对新大陆的销售金额增加了200%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新大陆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新大陆为占发行人总股本9.90%的股东,也系2016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大客户,与发行人均从事信息识别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未来三年与新大陆的关联交易是否会持续发生,有何措施能够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补充说明认定与新大陆双方在产品线、市场、技术方面不存在协议安排的理由。请保荐代表人核查上述信息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并发表核查意见。

  3、黄强作为发行人股东,并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其作为发明人的多个专利权由发行人享有,但黄强未领取报酬。(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股东黄强提供专利服务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发行人认为黄强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一,已切实分享了公司因技术突破、专利积累、产品创新带来的价值提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他未在发行人处任职领薪的股东是否享有同等的价值提升,黄强作为股东无偿提供专利服务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的决议,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能够有效执行;(3)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中发明人涉及黄强的专利共有9项,系黄强担任深圳大学教师期间的研发成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黄强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权由发行人享用的合理性,并说明是否满足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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