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生物首发申请获通过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据证监会消息,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据了解,正海生物成立于2003年,国家“863”计划承担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立足再生医学领域,处于“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ISO1348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公司注重科技创新,竞争优势明显。申报国际国内专利近40项,核心专利先后荣获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公司已上市产品为生物再生材料,其中软组织修复系列产品口腔修复膜、生物膜、皮肤修复膜等已广泛用于口腔科、头颈外科、神经外科等多个领域,赢得了数以万计医患用户的信赖与支持;硬组织修复产品骨修复材料是具有重大临床需求、引导骨损伤修复的功能支架材料,项目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产品填补国内空白。
多年来,正海生物先后承担国家及省市各级科技发展项目50余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生物医药行业全国第二名、国家火炬计划、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届山东工业突出贡献奖、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各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诸多荣誉,是口腔科设备及材料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省四会”理事单位。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推广费用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市场调研服务费 |
1,778.27 |
48.07% |
1,282.84 |
45.35% |
1,231.23 |
45.87% |
销售服务费 |
1,510.32 |
40.82% |
1,205.51 |
42.62% |
1,114.35 |
41.51% |
市场维护服务费 |
411.01 |
11.11% |
340.26 |
12.03% |
338.85 |
12.62% |
合计 |
3,699.60 |
100.00% |
2,828.61 |
100.00% |
2,684.43 |
100.00% |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市场调研服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标准,说明上述费用的支付对象和公司直销及经销客户的关系;(2)结合公司销售模式,说明“通知公司发货、管理公司发出商品、及时反馈和响应客户售后服务需求”等事务的约定承担方;(3)说明2016年度向前十名服务商支付服务费占当年服务费金额的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服务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和高管有无因推广发行人的产品向医疗机构及人员支付费用而被司法机关判定为行贿的情形;(5)结合发行人部分服务商为商贸公司的情况,以广州博庚商贸有限公司为例,进一步说明服务商的经营范围、主要客户、收取费用后从事的主要工作。请保荐代表人对服务费的真实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Longwood用于对发行人前身正海有限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与Longwood的唯一股东Qun Dong的丈夫Jianwu Dai“在组织工程公司任职期间所研究的脱细胞真皮基质技术是同类技术,具有相似性,因此,存在组织工程公司主张Longwood出资技术侵犯其专利权或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已对前述风险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3、申报材料显示,2012年12月,正海集团以1,200.165万元的价格将正海有限的60%的股权(折合145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秘波海,而当年正海有限的净利润为851.51万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前述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安排。
4、申报材料显示,2014年6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秘波海以248万元的价格将正海有限的5%的股权(折合15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嘉兴正海;2015年5月,Longwood将其持有的正海有限的3.28%股权以337.6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鼎晖维鑫。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秘波海进行前述股权转让时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当税务安排或税务风险。
5、申报材料显示,胶原结合骨形态发生蛋白用于活化骨材料专利技术独占使用权-1、胶原结合骨形态发生蛋白用于活化骨材料专利技术独占使用权-2、活性骨材料制备相关专利技术三个项目目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子宫内膜修复材料制备技术、胶原支架复合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制备方法及应用技术两个研发项目尚未进入临床试验。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上述研发项目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分别属于几类医疗器械;(2)对未进入临床、临床试验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支出1,390.80万元资本化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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