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湖股份IPO过会 将于上交所上市

时间:2017/8/1 9:16:32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7月31日,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股份”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上市。

  据悉,天目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93742.83万元,投资用于天目湖文化演艺及旅游配套综合项目、天目湖御水温泉二期项目以及归还银行贷款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天目湖股份主要从事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和经营,所涉经营项目主要包括景区经营、水世界主题公园、温泉、酒店、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业务。本公司致力于发展成为“华东地区一站式旅游休闲模式的实践者”,自成立以来围绕天目湖旅游度假区不断发展旅游度假类项目,先后开发建设了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天目湖南山竹海景区、天目湖御水温泉度假项目、天目湖水世界等集观光、度假、休闲功能为一体的旅游景区和产品。通过多年来这些景区和旅游项目的开发、推广和经营,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目前已经成为“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及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目前国内仅有的两家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资质认证的旅游景区之一。公司作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内核心景区经营企业,一直致力于把旗下的旅游产品组合打造成以自然生态为依托,融合当地历史文化主题的景区观光旅游、休闲旅游、会议商务旅游等众多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旅游目的地。

  链接: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孟广才等6名自然人股东与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达成的利益补偿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发行人2013年为孟广才等6名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用于向中比基金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审批决策程序,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孟广才等6名自然人股东支付给中比基金3,600万元补偿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流动比率较低的原因,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固定资产核算和折旧计提是否审慎、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营业成本中核算的职工薪酬费用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不合理压缩员工费用以增加利润的情形,职工薪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员工人数减少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租赁天目湖两侧林地、南山竹海林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上述是否涉及到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一条等规定,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否事先经过了有权部门批准;(2)发行人租赁使用的山水园景区涉及土地是否为划拨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土地的合同期限均超过20年,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4)发行人报告期内上述租赁土地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5)上述租赁土地和山林资源到期后的续约安排,如果到期无法续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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