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IPO过会 将于上交所上市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9月12日,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上市。
据悉,晨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2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57815.00万元,投资主要用于LED绿色照明节能结构组件项目、绿色照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晨丰科技主要从事照明产品结构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灯头类产品、LED 灯泡散热器、灯具金属件及其他产品,主要应用于照明行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专心致力于照明产品结构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积极创新,注重品牌建设,不断开拓市场,现已具有较为完善的内外销渠道、较强的技术研发和设计创新能力、年轻且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团队、精良的制造工艺和规模化自主生产能力,系行业内的领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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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新娟之胞妹魏云华、胞妹夫钱红杰全资控股的海宁杰瑞灯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杰瑞)、魏新娟之舅舅宋月明持股48%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宁飞宇灯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飞宇),主要经营灯头类产品,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2)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3)报告期内,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发行人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4)报告期内海宁杰瑞与发行人主要客户部分重叠,海宁飞宇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部分重叠,发行人与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通过重叠客户及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5)不将海宁杰瑞、海宁飞宇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6)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租赁合同)》、《房屋先租后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双方执行情况:(2)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房屋总价款的确定依据;(3)原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注销对发行人租赁期满后受让盐官镇天通路2号(原电镀园区)西区综合楼及1-9号车间的影响;(4)发行人对前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中资产完整性的基本要求;(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重大障碍;(6)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未将实际控制人何文健与魏新娟夫妇之子魏一骥先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规性,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化的情况,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圣)成立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宁波奥圣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最终用途,发行人对宁波奥圣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与同期同类规格产品的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行业变化及自身经营生产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业绩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业务前景及发展趋势;(2)报告期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4)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5)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6)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7)境外销售中第三方回款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程序、方法、结论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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