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时间:2017/11/13 15:22:28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11月10日,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据悉,伊戈尔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33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42294.12万元,投资主要用于新能源用高频变压器产业基地项目、伊戈尔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以及LED照明电源生产项目等。

  公开资料显示,伊戈尔专注于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消费及工业领域的各类电子电器、电气设备。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集中应用于节能、高效、前景广的照明、工业自动化及清洁能源行业。公司已建成覆盖北美、日本、欧盟以及东南亚地区的市场销售网络,服务于飞利浦、宜家、日立、明电舍、安捷伦、家得宝、Kichler 等全球一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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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收入变动不大,扣非净利润变动较大;外销占比超过50%,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度、2017年1-6月扣非净利润明显提高的原因;(2)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4)分析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益之间的匹配性;(5)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中山伊协为发行人重要经销商。李开泉持有中山伊协95%的股权,2000-2007年在发行人处任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的设定标准,选择中山伊协作为其主要经销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作为非标产品,采用经销模式向中山伊协销售是否符合产品特点,是否为行业惯例;(3)与中山伊协的合作方式,有关经销协议或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情况;(4)中山伊协是否仅销售发行人产品,向中山伊协销售的产品内容、销售价格及与独立第三方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实现最终销售;(5)中山伊协的实际银行回款高于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其占比差异产生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2007年收购的特非晶100%股权,2015年9月将之转让给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定价为14,278.80万元,其中土地账面价值672.56万元,评估价值9,000.98万元,增值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07年受让的特非晶股权时相关土地权属的合法性;(2)2015年转让的特非晶股权的商业背景及合理性,转让价格以涉及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而非以转让的全部股权进行评估定价的原因及公允性、合理性,股权转让后的特非晶的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前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3)受让方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受让背景、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的真实目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说明降低劳务派遣人数的实施措施和效果,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充分披露劳务派遣人数变化及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解除是否真实彻底,是否存在其他替代协议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其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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