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IPO过会 将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5月23日,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通”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主板上市。
据悉,中国卫通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4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额128,000.00万元,主要用于中星 18 号卫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卫通主营业务为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相关应用服务,主要应用于卫星通信广播。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通信广播卫星及配套地面测控和监测系统,中国卫通为用户提供广播电视、通信、视频、数据等传输服务。中国卫通已经构建了完整的卫星空间段运营体系。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上涨,营业利润持续下滑,5G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将给光纤通信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大了卫星通信的竞争压力。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不同类型产品服务量增长和价格变动等因素说明营业收入增幅持续收窄、营业利润连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5G应用的推广、光纤通信与卫星通信服务产业竞争格局、行业终端资费的降价需求与态势、卫星空间资源的紧缺度、发行人服务产品类别及技术储备、核心竞争力现状,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竞争加剧、供给过剩或整体持续衰退的情况,未来持续成长性是否受限;(3)说明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公司亚洲卫星的原因与合理性,卫星转发器使用率的计算方法,其变化与毛利率变化的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4)说明境外业务毛利率水平高于境内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不同转发器使用率变化对毛利率的影响幅度;(5)结合发行人未来3年经营发展规划,说明是否面临毛利率、营业利润继续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如何保持竞争优势、未来业务发展空间和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航天科技下属单位采购卫星、运载火箭、卫星转发器使用权等,关联采购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持续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关联方报告期内销售给无关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利润率以及国内外卫星、火箭等市场服务定价情况、发行人购买产品价格的公允性;(3)交易双方市场化商业谈判的具体方式,产品交付的方式、过程、双方对风险转移和质量保证期约定,交易双方在产品设计、生产、投射、测试、后续运营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方式,发行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国际和行业惯例;(4)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相符,发行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5)上述关联交易采购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6)发行人目前正在实施和未来三年拟实施的关联采购安排、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及独立性的影响程度。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卫星资产是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主营业务成本以卫星资产的折旧费为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卫星资产的入账成本构成,将火箭等采购成本计入卫星资产而不是一次性计入发射成本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定义;(2)卫星发射后至转固前各环节工作的时间节点,在轨测试完成后转固的时点是否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或延期转固的情形;(3)主要卫星资产的折旧年限,确定依据是否充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折旧年限调节成本费用的情形;(4)各期末是否均对所有卫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历次减值测试中依据的假设,关键参数和方法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印度尼西亚是发行人最大的出口国家,报告期各期印尼电信均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印度尼西亚市场竞争环境、卫星资源的服务贸易政策、发行人竞争地位、报告期印度尼西亚业务对发行人的影响,说明印度尼西亚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是否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2)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合同的具体流程、时点、期限和方式等说明主要客户2019年内到期后续签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客户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重大不利变化;(3)结合合同关键条款说明发行人境内外主要客户在合同期限、定价、款项结算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香港上市公司亚太卫星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境内业务主要由发行人开展,境外业务主要由亚太卫星开展。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亚太卫星相互提供卫星转发器宽带资源的主要原因,具体方式及定价政策;(2)与亚太卫星在客户上重叠的具体原因,亚太卫星源于境内客户中国教育电视台和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超过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3)与亚太卫星的业务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协调解决机制、措施及相关内控制度;(4)本次上市信息披露及承诺与亚太卫星在香港联交所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损害亚太卫星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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