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新规有七大变化

时间:2017/5/3 10:18:43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国家网信办昨日公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旧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正式发布,距今已经超过11年,在此期间,互联网新闻业态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了微博、微信、直播等新媒体形式,旧的规定对此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媒体没有约束力。

  与老版相比,新版《规定》主要有以下七大变化:

  一是新媒体不再是“自由王国”。除了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都在管理范围内,通过上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之前,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仅如此,提供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也应当提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二是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6年5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召开会议,建议国资特殊管理股比例至少1%,拥有董事席位,对内容有一定审查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是总编辑负责制,采访要持证。《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此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这预示着新媒体将和传统媒体同一标准,统一管理,新闻采编活动必须由有资质的记者完成。

  四是严格控制含“外”量。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

  五是新闻转载要规范,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六是用户实名制,注重隐私保护。《规定》强调了公民隐私保护,一方面落实实名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任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是提倡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新闻中“娱乐化”、“低俗化”、“恶搞化”、“负面思维”、“拜金主义”之风盛行,《规定》在总则中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对舆论导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与本次新版《规定》同步发布并将于6月1日实施的,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或许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信执法即将进入快车道。

(作者:佚名 编辑:ID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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