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了统一标准
原标题:基金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了统一标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昨日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下称《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件,并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指引》统一了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对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作出规范,旨在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引》拟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所谓“投资者适当性”,是指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六大指导原则,即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差异性原则。
就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指引》明确提出,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六方面内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具体看,基金募集机构须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五个等级。
C1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以此类推。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协会同时发布的一份名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的附表规定,对应R1风险等级的产品类型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对应R5风险等级的产品类型则广泛包括了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等。
另外,《指引》还明确规定了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基金募集机构的禁止行为。这些禁止行为包括: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等。
《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机构须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与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投诉情况和处理情况。
此外,《指引》还对一般违规责任、严重违规责任、多次违规所适用的自律管理措施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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