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说维权 打击虚假陈述的利器——证券支持诉讼

时间:2017/2/8 10:02:09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随着资本市场的火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但关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风气。近年来,证监会加大打击虚假陈述力度,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投服中心将以此为重点大力发展这类证券支持诉讼。

  投资者们首先要问,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1)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3)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4)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则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实践中,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应以有关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这将直接决定诉讼的成败率,投资者应经常关注证监会官网或证券报刊以获取相应的公告信息,及时掌握所购买股票的动态。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者申请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若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应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享有索赔资格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类型,作为被索赔对象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前述虚假陈述行为人即可能承担一般责任,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中国尚无集团诉讼制度,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只有每个受损投资者主动维权才有可能获赔。目前,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采取维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单独起诉,即以自己名义或由若干个个人抱团起诉虚假陈述行为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用等均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二种途径是目前投服中心正在试点的证券支持诉讼,即由投服中心对一些影响较大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虚假陈述案件,通过在证券报上刊登公告形式应征受损投资者后,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赔偿诉讼。证券支持诉讼一旦被启动,将由投服中心为受损投资者统一聘请投服中心公益律师代理案件,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均由投服中心承担,投资者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全部对账单、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即可。案件的立案、审理均由律师代理进行,除非法院有特殊要求,一般无需投资者亲自参与。

  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的维权,都会有一定风险。法院经过审理,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一般判决其获得赔偿: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涉案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涉案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涉案证券而产生亏损。对于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投资者,法院则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不予支持诉请,因此投资者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需要自我评定是否符合起诉的基本要求,否则花了诉讼费还输了官司,就得不偿失了。

  在一些日常咨询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不少投资者并不清楚赔偿范围,在此我们也要告知各位投资者,虚假陈述证券案件的赔偿范围是法定的,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凡是投服中心支持的证券诉讼案件,都会由专业律师事先评估投资者是否属于合格原告以最大程度降低其诉讼风险,并帮助投资者正确计算实际损失。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审审限为立案起6个月,二审审限为二审立案起3个月。若期间涉及到鉴定、审计等程序,该程序所花费的期日不被计入审限内。案件判决并生效后,如果对方拖延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投资者应在判决生效的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通过查封冻结对方资产、扣划变卖财产等方式代为履行判决书,同时,拒不履行判决书的自然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可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胜诉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办理申请执行,投服中心也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为投资者办理统一执行,无论哪一种方式,投资者只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并无需事先缴纳费用。

  最后,提醒广大投资者,一旦发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应抓紧维权,切莫持观望态度,因为证券诉讼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且时间越长虚假陈述人的赔付能力可能越低。投服中心将从公益角度尽最大可能的支持受损投资者诉讼,持续探索中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思路。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文章热词:律师 维权 证券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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