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市不能钻政策空子

时间:2017/2/15 10:48:38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按现行重组上市定义,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后,在60个月内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等5项指标中任一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或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就构成重组上市。但先取得控制权再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认定标准,很容易被先向收购人购买资产再变更控制权的倒着走的重组方式所突破,这就规避了重组上市的审核监管。梦网荣信便是一个典型实例。

  梦网荣信原先叫荣信股份,主营电子电力。2015年荣信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余文胜等21名股东持有的梦网科技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原控股股东左强等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6.81%的股权,余文胜等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4.81%的股权。双方承诺,在重组完成12个月内不直接减持;12个月到36个月双方要减持都减持要增持都增持,保持持有股份2%的差距不变,也即36个月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余文胜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当时重组上市定义还未修改,除控制权不变外,资产购买要求只有一项,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100%。荣信科技重组时作价29.05亿,占2014年末资产总额的82%。这样控制权和资产总额均不构成重组上市。所以,2015年7月荣信股份的重组方案获证监会批准。重组完成后荣信股份更名梦网荣信。

  到了今年1月,梦网荣信原实控人左强等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余文胜成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撤销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准备接手公司,同时宣布剥离上市公司原电子电力业务,梦网科技的移动互联网业务也就成了公司的主营业务。

  梦网科技倒着走的重组上市向现行重组上市新规、向交易所监管提出了三个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重组中的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能否变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第五条规定:“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梦网荣信给出的变更承诺的理由是,电子电力业务亏损越来越严重,梦网科技在移动信息即时通信领域具有龙头地位,剥离电子电力业务有利于公司发展;原荣信股份的管理层不熟悉移动互联网业务,让余文胜来掌控公司顺理成章。梦网荣信双方的承诺是为不构成重组上市而设置的。现在要再次重组已构成了重组上市,所以梦网荣信的承诺变更不是交股东大会审议,而要交证监会重组委审核。梦网科技够不够IPO标准是问题的核心,想绕过重组委的审核是问题的要害。

  第二个挑战是梦网荣信如不经重组委审核实现了重组上市怎么办。2016年修改的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还算严厉,但再严厉的处罚也不能换来不够IPO条件的公司上市。所以,笔者认为应在严厉处罚的同时让公司恢复原貌,不能恢复原貌的,予以退市处理。2月6日梦网荣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参会股东以99.9%的同意票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承诺事项及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如果没有相关方的干预,则梦网科技重组上市成功,余文胜将正式上位。怎么处置,市场正拭目以待。

  第三个挑战是交易所的监管。现在交易所的监管问询函只发问不定性,而监管问询没有裁决的功能。这次梦网荣信变更承诺再重组,深交所就及时问询了变更承诺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变更承诺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是否规避借壳等。梦网荣信以程序合法、运作合规、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作答。

  利用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废止自己股权的投票权和提名权、把自己股权的投票权委托给上市公司大股东,是现在规避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从而规避重组上市审核的一个普遍做法。如果梦网荣信这次闯关成功,那后续公司将群起效仿,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重组上市“新规”岂不就成了稻草人?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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