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治根基加速夯实

时间:2017/3/13 9:00:51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两会期间,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话题受到密切关注。多名代表、委员围绕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建言献策。业内专家表示,随着《证券法》修订的推进和市场监管的强化,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等基本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从而夯实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基础,为改革营造更稳定的制度环境和空间。

  强化法律制度基础建设

  法治建设成为资本市场“稳中求进”的坚强后盾。中国证券报了解到,《证券法》二审稿有望4月提请审议,《期货法》正在加快推动制定,《公司法》联动修改也在推进中。此外,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加速健全,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须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大力推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基础建设工作,高密度地全面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

  《证券法》的修订有望深化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长潘学先建议,通过修订《证券法》,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期货法方面,“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重在调整商品期货交易,对于金融期货、场外衍生品交易较少或基本没有涉及。制定《期货法》,可以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进行全面规范,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适度监管,使期货能在国民经济更多领域发挥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理事长桂敏杰在提案中表示,加快推动制定《期货法》是推动期货市场功能深化的需要。

  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证监会对退市提了一些新的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止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尽到“看门人”的责任,对财务造假负责;三是正在积极修改完善退市标准;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让交易所真正负起责任,依法依规,该退市的就退市。

  专家表示,资本市场新事物、新业务、新业态层出不穷,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纷繁复杂。为此,应特别注重和加强从法律角度对资本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上的服务、支持和保障。

  为市场发展营造更大空间

  吴晓灵介绍,通过修订《证券法》,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有望迎来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提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表示,要深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改革,改进和完善股票市场的发行和定价机制,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运行,增强股票市场对于企业的融资功能。应加快我国新三板市场建设步伐,完善新三板分层制度,满足中小微企业差异化需求,合理分配资源,同时通过与主板市场有效联通,进一步激活资金对于股权融资市场的热情。

  对于衍生品市场,专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风险管理要求,不仅需要商品期货,还需要金融期货;不仅需要标准化的场内衍生品工具,还需要个性化的场外衍生品工具。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提出,应进一步发展股指期货、促进金融衍生品功能发挥。他建议,一是在前期交易安排小幅调整的基础上,择机退出股指期货临时性限制措施,恢复其市场功能,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二是进一步丰富金融衍生品工具,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应不断丰富现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ETF期权的种类,加快研究推出股指期权、外汇期货等更多类型的避险工具。三是不断加强监管,提高监管能力。

  制度环境的完善也有助于更好防范系统性风险。除了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潘学先还建议,在《证券法》上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的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通过《证券法》的修订,要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吴晓灵指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行政救济渠道也会增加。

  针对投资者保护面临的难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芮跃华表示,当前在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给人民群众正常的理财造成侵权损害以后,法律保障渠道不够完善,他建议通过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在司法层面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等,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

  潘学先认为,现行《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难以适应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建议修订《刑法》,延长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罚金金额上限,以实现罪罚相适,满足打击和威慑证券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修订《证券法》,提高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加有关倍数罚的规定、提高数额罚的金额,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证监会正积极推动完善《刑法》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定,还支持配合司法机关起草制订有关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操纵市场犯罪的两个刑事司法解释。

  专家建议,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能不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作者:佚名 编辑:ID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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