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国资委应该果断控制加杠杆趋势

时间:2017/3/20 8:15:04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7年国企改革已进入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阶段。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今年1月份提出,2017年要“加快各项改革政策落实落地,尽快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今年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混合所有制如何推进?国企改革还有哪些问题亟需解决?

  在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诚信联合主办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2017年第一季度)”上,与会专家表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去杠杆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去杠杆问题与会专家比较担忧,认为当前宏观经济脆弱性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债务,并建议国资委应该果断控制加杠杆趋势。而对于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则认为,不必对所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造,在分类的原则下进行。

  国企债务是深水炸弹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国企改革债务问题。报告中指出,强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杠杆约束,逐步让企业负债降到合理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认为,在“新常态”下国企改革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似曾相识”,比如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僵尸企业问题,国有企业瘦身增效问题,其实在90年代中后期,我国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但目前的环境与在90年代末新世纪初的环境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因此,解决的方法恐怕也不相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表示,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GDP增速逐步下降,宏观经济脆弱性在显著上升,而宏观经济脆弱性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债务。

  “可能会有人反驳‘宏观经济脆弱性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债务’这个结论,因为过去几年更多的是私营企业在爆发债务问题,浙江、广东东莞跑路的都是私营企业。”张文魁表示,打个比方来说,私营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相当于地雷,一踩它就响,一下爆炸了,这可能炸掉一条腿,厉害一点就炸死一个人。国有企业的债务是深水炸弹,你在路上走,踩不着,也不会响;但是,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爆炸,什么情况下会爆炸,它一爆炸,不只是炸掉一条腿,可能会引发一个小小海啸。

  同时,张文魁引用财政部数据,2016年底国企负债总额是87万亿,今年3月份到90万亿了,每个月仍然以10%,甚至15%~16%的速度增长,按财政部的统计口径,到今年年底国企负债总额应该会接近100万亿。国资委在没有转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停止国企这种不负责任的加杠杆,否则国企负债这个深水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爆炸。

  张文魁建议,国资委应该果断的控制国有企业快速加杠杆的趋势,更重要是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股权重组来推动债务重组。这样不但可以消除来自国有企业带来的宏观经济脆弱性,而且中长期来说还可以提高我国宏观经济潜在增长水平。

  在分类改革原则下推进国企混改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是当前热点问题,怎么推进是一个很大问题,我们觉得应该和分类改革结合起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杨瑞龙表示,这是他代表论坛发布的《新时期新国企的新改革思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逻辑、路径与实施》报告观点。

  报告认为,在国有制的框架内探索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改革思路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国有制的框架内难以解决政企分开与所有权的可转让性这两大难题,这是承包制、股份制等都难以根除国有企业传统弊端的重要原因。

  “因此,事实上并无必要对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进行市场化改造,而是可以从产品性质及行业特性两个维度来客观制定功能导向的分类方法,以此来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模式。”杨瑞龙表示,即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竞争性国有企业一部分宜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一部分宜实行民营化。同时,需要根据创新链的不同环节来界定国企存在的范围,构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国”“民”共进的协调合作框架。

  报告提出,国企分类改革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公共产品领域,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企业与管资产并重的职能,以管企业为主;在自然垄断领域,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资产与管资本并重的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在竞争性领域,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资本的职能。

  杨瑞龙表示,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在公共产品领域,对国有国营的企业构建内部人决策与外部人监督有机结合的治理结构;在自然垄断领域,对国有国控的企业构建董事会共同治理、监事会共同监督、外部相机治理有机结合的治理结构;在竞争性领域,构建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治理结构。

  报告建议,在分类推进治理结构创新的基础上,分类构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在公共产品领域,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职务晋升激励与薪酬激励相结合,以职务晋升激励为主;在自然垄断领域,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中的中管(中组部任命)高管以职务晋升激励为主,薪酬激励为辅,对于国资委与地方政府任命的高管兼顾职务晋升激励与薪酬激励,对于市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采用市场化的薪酬激励;在竞争性领域,对国企经营者主要采用市场化薪酬激励。

(作者:佚名 编辑:ID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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