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力强化董监高责任意识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城控股实控人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刑拘的消息传出后,旗下上市公司的股票便开启暴跌模式,所蒸发的市值,目前已达数百亿元。陷身其中的中小投资者,更是遭受无妄之灾。
公司一旦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接受公众的监督;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董监高等,也一并成为公众人物。与此相伴的,是各种资源的倾斜。于公司而言是估值的大幅提升、融资更加便利、品牌价值的增长等;于高管而言,则是财富的增长以及各种可能的社会荣誉。然而,与权利所对应的、应该由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被多数人忽视。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规事件层出不穷,董监高背德弃信、违法犯罪的行为亦屡见不鲜。不仅有各种经济类犯罪,甚至还有诸如娈童这种严重挑战人伦底线的恶行。
这些恶行,放在明星身上,会令其商业价值大打折扣,甚至直接归零。相对而言,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也是公众人物,但社会对他们类似恶行的惩罚力度,却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过错,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目前并没有相应的赔偿机制。
目前,《公司法》框架下和沪深交易所规章制度中,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限定,一般只涉及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即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经济类犯罪行为,以及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行。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限制,却比较宽松,除了证监会出具的相关处罚或调查,目前的限制条件是“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而且,上述规定只针对董监高,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等,并没有明确的约束力。后者完全可以用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形成重要影响。对此,全国股转公司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认定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明确要求挂牌公司的董监高犯罪核查条件中,包含“最近24个月内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对董监高任职资格从严要求,理应成为铺垫注册制的应有之义。
现阶段,股价下跌只是对恶行的连带惩罚;接下来,需要社会各方合力“围剿”,以及法律的重拳,才能让公众人物不敢再贸然以身试法。
(原标题:多方合力强化董监高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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