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报门折射行业浮躁

时间:2016/11/7 11:15:04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新金融观察

  近期,券商乌龙研报事件不断,东吴证券(601555)、长江证券(000783)等发布的研报均遭到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打脸”。而在乌龙研报事件愈演愈烈的同时,券商分析师们最为看重的新财富评选也进入了倒计时阶段。

  最佳分析师惨遭“打脸”

  发布看多研报,上市公司非但不领情,还发布公告反驳,东吴证券分析师马浩博最近因自己的研报内容有误惨遭上市公司“打脸”。

  事情的起因是马浩博一篇关于福成股份的研究报告《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研究报告称:“福成股份是殡葬行业未来绝对龙头,3个100亿值得关注。其中,第一个100亿指的是120亿市值有140亿净利润,30年之内开发完毕。宝塔陵园规划一期12.5万个墓穴,4万个骨灰格位。共3期,全部建成后40万个墓穴。” 该研报对福成股份后续发展进行了预计,并给出了“买入”投资评级,研报发出仅一周多的时间,福成股份涨幅近10%。

  但福成股份随后发布澄清公告称,研究报告中所称宝塔陵园40万个墓穴的可销售单位数据来源不准确,经核实,宝塔陵园周围原本是三河市当地早年开矿留下的一些荒山荒坡,该类情形荒山荒坡土地面积大致为3000亩,但目前并不在公司及宝塔陵园名下。福成股份还在公告里解释称,研究报告中的多处推测并不代表公司现状,公司不对东吴证券研究报告中的行业相关数据准确性和行业未来增长数据的可实现性作出评价。

  对此,记者致电东吴证券方面,但被告知分析师很忙,不方便回应此事。

  值得注意的是,东吴证券分析师马浩博曾是第十二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第四名(食品饮料),而目前正值第十三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倒计时阶段,马浩博也是参评候选人之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称,乌龙研报的出现,反映出在一些研究机构当中存在一种浮躁心态,大家都急于要出名,急于能够征得投资人的信任,结果就把研报当做一个敲门砖,不惜违背客观、真实的原则来取悦投资人或者来哗众取宠。另外,也不能排除有些研报当中,确实存在着通过一些耸人听闻的事件描述,来引导、干扰投资行为或者对投资行为造成误导的主观动机。

  券商研报的信任危机

  因研报闹乌龙遭到上市公司“打脸”的不只有东吴证券,上个月,长江证券针对通策医疗(600763)的一份看多报告也被上市公司指出内容不实。今年6月,广发证券(000776)也因为其发布的人福医药(600079)和兴发集团(600141)的研报内容不实遭到上市公司发公告澄清。

  事实上,今年9月,证监会通报了一期机构监管情况,东吴证券、国金证券(600109)、银河证券三家券商被当做典型案例遭证监会点名。证监会表示,遭点名券商及其分析师在研报发布过程中存在未审慎使用信息、分析方法不严谨、引用信息不合规等合规风险,已偏离了作为专业机构、专业人士需秉持的专业、合规、审慎、为投资者负责的基本原则和态度。

  但通报之后乌龙研报、虚假研报依然屡屡出现,显示监管层的处罚并未改变现状。这或许与券商研报背后的“利益链”息息相关。

  目前,由基金公司提供的分仓佣金收入是券商研究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不论是券商还是券商旗下的分析师,都不得不在出具研究报告时有所考量,对于基金重仓股,在公开的券商研报中很少出现看空的。而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基金公司作为投票一方更直接影响了分析师的外部评价,进一步影响了分析师工资和奖金的高低。

  与基金公司相比,分析师同上市公司虽然没有直接的利益往来,但一般来说,分析师若想得到第一手材料,写出有新意、出彩的研究报告,则必须与上市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

  因此,卖方研究报告在通过买方兑现价值时往往容易被扭曲,这其中掺杂了投行利益、佣金利益等。因为缺乏独立性、缺乏诚信和权威地位不相符,有些券商研究报告中会有研究员主观推断的假设内容,存在水分,这会对股民形成误导。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从根源上看,对分析师或是研究员的绩效考核不以判断是否准确为核心点,而是把完成研报的数量与得到机构的分仓佣金作为考核重点,结果就造成分析师只重视研究报告的数量而不重质量,为了完成研报数量甚至不愿意到上市公司调研,也不愿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核实。一台电脑就足以让分析师坐地日行八万里。

  对此,美国资本市场的经验值得借鉴。2000年,科技网泡沫的破灭导致分析师受到各方广泛质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展开了对分析师行业的调查。结论是分析师在各种利益冲突面前受到了各种巨大压力,分析师的独立性是构建分析师制度的核心点。基于调研结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2年5月发布了《禁止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定》,该规定重点是防范分析师卷进利益冲突的漩涡。具体内容包括:限制公司在分析师做出正式评估之前发表预期评价报告;要求分析师在对公司做出评估报告的前30天和之后5天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禁止分析师卖出其近期推荐的股票等等。

  相比之下,我国证监会虽然于2010年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原则上对分析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做了规范,但在如何构建分析师独立性上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张远忠表示,只有制度完善了,分析师才可能成为真正的分析师,置身于矛盾与利益冲突漩涡中的分析师不可能摆脱被“打脸”的命运。

(作者:罗亦丹 编辑:ID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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