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后危机”时代:树立新规矩 监管全覆盖

时间:2016/11/15 8:59:23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集中查处了6家审计评估机构,终止了17家首发企业的IPO审查。6~9月,有56家IPO排队企业以“申请撤回”或“财务数据过期”的方式终止了上市进程。

  如果要为资本市场找一个关键词,2016年的关键词一定是“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就在法治化、市场化的道路上摸索前行,违法违规屡禁不止,制度建设艰难推进。在去年的股市疯涨与暴跌中,参与者的贪婪被急剧放大,面对上涨时的利益诱惑、下跌时的慌乱避险,许多积聚已久的问题集中爆发。

  为了完善规则、严格执行,今年以来证监会在股、基、债、期等各个领域加强监管。在行业摸排、重罚典型之后形成制度,以常态化的规则约束避免问题死灰复燃。

  IPO监管网形成

  今年6~9月,有56家IPO排队企业以“申请撤回”或“财务数据过期”的方式终止了上市进程。这是今年6月份证监会启动IPO及信息披露违法专项检查之后,企业及中介机构做出的直接反应。

  据证监会统计,上述企业终止发行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24家企业由于此原因终止审查,占比42.86%;二是报表项目异常变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三是未能回复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四是未及时更新申报材料,导致财务资料过期三个月自动终止;五是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六是合规性问题未解决,影响发行条件。

  企业上市的流程较长,包括上市辅导、排队待审、过会待批、获批待发等多个阶段。以往最容易受到监管关注的,是上市之后出现“业绩变脸”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明显的欺诈发行的嫌疑。但是在此次IPO专项执法安排中,每一个环节都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即使仅仅是在排队申报阶段,尚未通过发审会、没有拿到发行批文、没有上市,也可能会因为“带病申报”而受到调查,甚至处罚。

  欣泰电气(300372)欺诈发行,是证监会对IPO监管升级的催化剂。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最终暴露。

  在调查欣泰电气的同时,证监会稽查部门还组织证券交易所等下辖单位汇总收集了一批违法违规线索。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集中查处了6家审计评估机构,终止了17家首发企业的IPO审查。

  在IPO环节,包装上市、披露不实乃至欺诈发行时有发生、屡禁不绝。这让证监会十分头疼。今年6月,证监会决定启动全面覆盖IPO各环节的专项执法行动,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不披露、不及时披露、虚假披露等各种违法行为。在调查方式上,组织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交易监控、信访举报等多个部门和环节,多渠道、宽口径、大范围、全覆盖地查找线索、发现问题、移交案件。

  根据证监会最新统计,2016年1~9月终止审查首发企业有73家,其中,主动申请撤回企业55家,财务数据超期3个月自动终止审查企业18家,未来还将持续集中公布终止审查的首发企业名单,及终止原因。

  终止审查不代表不追究责任。10月21日,证监会通报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首批立案案件,其中就包括已经撤回首发申请的龙宝参茸。

  债市监管常态化

  11月4日,证监会对一家证券公司采取6个月暂不受理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申请文件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该券商“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直接参与信用评级报告修改,损害评级工作独立性行为”。

  这是自去年底启动的公司债业务专项检查以来,首次对证券公司做出此类处罚。2015年9月,证监会启动首次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半年多时间,各地证监局完成了对105家公司的现场检查,结果发现了大批问题。

  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外汇、结构性存款或暂时转存至其他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未披露重大投融资事项、未完整披露子公司及重大关联方相关事项,未制定或未披露债券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管理层不齐备或管理不规范、未制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内部控制不严格、独立性存在瑕疵、决策未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违规行为,证监局对6家公司因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另外还有多家公司也被警示或监管谈话。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对相关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并出具监管函。

  首次现场检查之后,证监会对健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体系更加重视。2016年7月,证监会又组织各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进行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针对性地选取了债券承销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的中小证券公司作为检查对象,重点对其制度建设完备性、内控机制有效性、尽职调查充分性、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合规性等4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证券公司的问题主要是五个方面,即尽职调查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有效执行、簿记建档管理松懈,以及受托管理未勤勉尽责。

  最终一家券商因损害评级独立性被采取6个月暂不受理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申请文件的行政监管措施;一家券商因为对存在未有效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被出具警示函,其他在尽职调查、簿记建档、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了谈话提醒,督促其及时整改。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统一检查及处理标准,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在总结前期对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10月份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跨境监管预演

  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特别是沪港通、深港通机制的建立,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跨境监管也初步启动。

  11月1日,内地与香港跨境机构监管合作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香港证监会执行董事梁凤仪出席。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首次联合组织打击新型操纵市场案件专题执法培训班,互通执法理念,交流执法经验。香港证监会邀请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市场从事金融监管、市场监控和投资者保护的专家学者授课研讨,香港证监会30多名资深执法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具有查办各类操纵市场案件经验的50余名调查骨干参加了培训。

  据监管层介绍,最近各种跨境操纵市场的苗头已经引起两地监管机关共同高度关注。具体来说,一是通过结构化杠杆产品跨境撬动巨量资金,滥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危害金融稳定;二是绕道香港开立多个境内外账户“跨境布局”,欺诈性更强;三是利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内市场高频双向申报、频繁撤单或者自我成交,滥用技术优势。

  随着未来内地市场与境外市场的开放加深,打击跨境违法是监管层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作者:杜卿卿 编辑:ID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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