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公司状告长城证券获赔四千多万
资产规模达数亿元的股票账户冻结之后,客户法人代表多次交涉券商营业部却均未予解冻,致使账户被“离奇”冻结数年。近期,这起发生于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和北京本杰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北京高院法院终审判定,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本杰明公司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无视本杰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权限差异,无视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对本杰明公司代理人持有另刻公章的行为效力解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中通行的做法,拒绝为本杰明公司办理解除股票账户、资金的冻结,导致本杰明公司不能正常行使公司财产处置权,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金额为4757万元。
对此,近期中国证券报记者致电多位长城证券相关负责人士,但对方未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纠纷具有一定代表意义,券商及投资机构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对于券商而言,首先要明确,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在发生争议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同时,为避免因客户矛盾引发受托人法律风险,券商可以在相关协议中对重大事项变更约定更为详细的条款。
账户多次解冻未果
这份由本杰明公司提供的北京高院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8日,该公司与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立证券账户。彼时,本杰明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陆某,开户代理人是印某。
也就是这个证券账户引发了本杰明公司与长城证券的纠纷。本杰明公司相关人士表示,2010年末公司内部产生纠纷后,前述开户代理人印某出走。为了防止出走方转移该股票账户财产,2012年1月9日,公司法人代表陆某向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提出冻结股票账户申请,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向本杰明公司出具了《客户冻结凭条》,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根据北京高院判决书,该冻结申请书表示,自2012年1月9日起冻结至本杰明公司陆某带齐合法印章及合法证件、法人有效授权亲自到营业部申请解冻之日止,期间不得有任何交易和资金划转,否则造成任何损失由长城证券承担。此外,同日,本杰明公司内部纠纷中另一方也向长城证券公司中关村营业部出具《公司函》,要求冻结前述股票账户。
但让本杰明公司没想到的是,这一冻结就是四年多。记者了解到,2014年4月27日,本杰明公司向长城证券提出解冻书面申请,要求解除2012年1月9日冻结的本杰明公司股票账户,并修改各类相关密码。不过,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以本杰明公司提交的手续不完备为由未予解冻。2015年8月18日,本杰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前往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办理账户解冻事宜,但长城证券亦未给其办理。
本杰明获赔4700余万元
由于股票账户一直未能解冻,2015年,本杰明公司对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及长城证券提起诉讼。
本杰明公司代理律师班华全对记者表示,2014年3月底以来,该公司指定代理人陆某带齐合法印章及合法证件到中关村营业部要求办理账户解冻等业务,但该营业部均以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他人之间存在纠纷为由长期不予办理,客观上形成了中关村营业部非法冻结本杰明公司股票账户、资本账户的事实。
班华全认为,该股票账户被冻结导致其错失牛市中的投资机会,持有的罗莱家纺股票因此受到损失。但考虑到本杰明公司流动资产基本被中关村营业部冻结,无法支付巨额诉讼费以及机会成本的不确定性,因此酌情要求长城证券及中关村营业部赔偿损失5000万元。
对此事件,近期记者致电多位长城证券相关负责人士,但对方未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而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长城证券认为,本杰明公司账户冻结系根据本杰明公司申请而做出的,并非中关村营业部自行冻结。中关村营业部拒绝为本杰明公司办理账户解冻申请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其理由包括:第一,2014年4月27日,陆某代表本杰明公司向中关村营业部提交了一份加盖公章的《申请解冻告知书》,但是本杰明公司未向中关村营业部提供符合客户资料变更业务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2015年8月18日,陆某代表本杰明公司再次向中关村营业部提出解冻申请,但本杰明公司存在两个印章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且本杰明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该公司现持有公章的合法刻录证明文件,中关村营业部再次拒绝为其办理解冻手续,并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但直到2015年9月10日,本杰明公司股票账户被司法冻结之日,该公司仍未补充该证明。
法院最终未支持长城证券的观点。终审判决书表示,本杰明公司与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长城证券公司中关村营业部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本杰明公司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本杰明公司多次向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申请解除账户冻结,出具包括加盖公司印章的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在内的材料,法定代表人陆某亦多次亲自到柜台办理相应业务。公司的意思表示一般以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公司印章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在本案中,本杰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证照等具有登记公信力的材料,要求受托人长城证券公司中关村营业部按照指令办理相关事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另一方持有的该公司公章所进行的行为因缺乏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不能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
判决书进一步表示,在该案两次审理中,本杰明公司均提交了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本杰明公司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在其办理解冻事项时不提交该份重要材料。长城证券公司中关村营业部无视本杰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权限差异,无视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对本杰明公司代理人持有另刻公章的行为效力解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中通行的做法,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冻结期间,拒绝力本杰明公司办理解除股票账户、资金的冻结,导致本杰明公司不能正常行使公司财产处置权,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金额为4757万元。
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
尽管按照判决,最终长城证券赔偿本杰明公司4757万元,但回顾这场纠纷,似乎并没有真正的赢家。
“5000万元只是立案的最低金额标准,如果不是实在交不起诉讼费,我们肯定会要求更高额度的赔偿。”本杰明公司代理律师班华全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本杰明公司是以投资、咨询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法定代表人陆某及其团队进行股票交易、证券业务的一个平台。该账户在被冻结时满仓持有罗莱家纺股票近两千万股。如果股票账户没有被冻结,本杰明公司应该可以抓住2014年至2015年的牛市行情进行波段操作,或是选取其他股票进行投资获取更高收益,因此本杰明公司的损失远高于5000万元。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纠纷具有一定代表意义,券商及投资机构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资深律师认为,对于券商而言,首先要明确,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在发生争议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同时他也建议,为避免因客户矛盾引发受托人法律风险,券商可以在相关协议中对重大事项变更,约定更为详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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