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新规划定红线 两券商定增方案或将调整

时间:2017/2/22 14:46:17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随着日前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多家上市公司对照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调整再融资方案,对定价基准日、非公开发行规模等作出调整甚至终止,再融资新规的效力迅速在二级市场显现。

  对于券商而言,再融资新规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投行业务,也同样会影响到其自身的融资计划。有业内人士指出,近期公布定增方案的申万宏源和东方证券的定增计划也或将受到此条规定影响。1月26日和2月14日,申万宏源和东方证券分别公告了定增计划,上述两项定增尚未被证监会受理,将需按照新规执行。

  根据申万宏源1月26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7年1月26日”。申万宏源拟向中国人寿在内的3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90亿元。且定增预案获得了股东大会高票通过。

  东方证券2月14日发布的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74元/股。”

  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条款修订一共有七处。其中,第七条,也就是证监会新闻通稿里面已经提到的鼓励市价发行,定价基准日原来是三选一,也就是三种定价方式选其一,现在全部修订为只能以发行期首日进行确定。这是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市价发行,也是本次定增监管修订中对定向增发约束最强的一条。

  而申万宏源和东方证券的两项定增均以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日,不符合“以发行期首日确定”原则,或需针对此项修改之后再发行,若集资金额不变,发行股数将受影响。

  此外,此次完善再融资制度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划定了多条“红线”,除了明确定价基准日,还明确了定增规模和时间间隔。受此影响,兴业证券在新规发布当天就取消了定增计划。兴业证券公告表示,公司对照监管要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要求,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而兴业证券并非上市券商中近期已有再融资历史的孤例。数据显示,多家于前两年内完成增发、配股和首发的上市券商均不符合新规中18个月间隔时间的要求,其股权再融资步伐或也将因此放缓。

  相关公告显示,过去18个月内,共有5家上市券商完成了定向增发,分别为光大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长江证券和东兴证券。从间隔时间来看,光大证券在今年3月份后将正式达到18个月。紧随其后的山西证券、东吴证券将在今年下半年走出限制期。长江证券、东兴证券则需要等待明年。

  另外,兴业证券、太平洋、东北证券三家券商于2016年内完成配股募资,配股发行完成时点均在去年上半年,这也意味着,其最快在今年下半年才能符合再度股权融资的资格。

(作者:吕江涛 编辑:ID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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