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设置13大“禁区” 促小贷公司网贷良性发展

时间:2016/11/1 8:56:55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重庆日报

  2013年以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发展势头迅猛。但与此同时,变相高利贷、以恐吓甚至暴力方式追债及诱导大学生贷款等行业乱象,也让人看到了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的风险。

  正因为如此,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把网络借贷列为了重点整治对象。

  眼下在重庆,相关部门重拳整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同时,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在持续合规经营,发展势头良好。这与行业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的合理设定及执行到位不无关系。

  近日,重庆市金融办就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负面清单和准入门槛进行了解读。

  设置13大“禁区”

  据介绍,早在2015年,重庆市金融办就出台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对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了“十不准”:

  一不准在重庆市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三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

  四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五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六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七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八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不准在重庆市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

  十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此外,重庆市金融办近日出台的《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业务活动新增了3大禁区:一是小额贷款公司除主要股东借款、公开发债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个人融资和利用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融资;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严格准入门槛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我市还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

  《监管指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不仅要经重庆市金融办核准,而且应满足风险管控、人员配备、注册资本及网络平台等方面的10多项特别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网络小额贷款产品;具有合理的网络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具有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公司注册资本在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公司开业经营1年(含)以上;近1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不仅如此,重庆市金融办还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严密防范小贷公司开办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比如,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实时监控贷款业务和资金来源情况,经常现场检查各项业务合规情况,对所有融资业务坚持事前或事后备案制度,等等。

  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上述禁区和门槛、采取这些监管措施,旨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佚名 编辑:ID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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