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监管模式须调整
重庆市金融办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从放宽股东条件、微调融资业务监管规定、增加资金运用限制规定、明确中间业务范围、规范网贷业务平台合作、明确注销经营资格的情形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小贷公司可以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顾问咨询等中间业务。
此事引起小贷行业和媒体的关注和热议,普遍认为这是给小贷公司松绑之举,对小贷公司是利好。的确,在宏观经济继续下行的大环境下,全国小贷公司整体也身处困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小贷公司统计报告,公司数量和信贷资产都出现下滑。根据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小贷公司信贷风险普遍较高,有些甚至濒临停业或倒闭。此时,的确需要对小贷公司发展出台更加有利的政策,给“临冬”的小贷公司提供支持和温暖。
笔者认为,重庆对小贷公司监管规定的调整是合理且必要的,但力度还不够,还应该按照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非审慎监管原则继续调整监管模式。
作为以股东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非存款类机构,需要严厉禁止的是吸储,除此之外不必禁止其经营其他合法业务。只要小贷公司可以合法获取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和开展其他中间业务的相关资质,就应该可以合法经营。本来就不应该禁止,现在解绑是修正错误,而不是对小贷公司施以恩惠。通知提到,代理保险销售银行及证券理财产品,须得到有关部门核准的代理资格。这就说明,地方金融办并非代理资格的审批部门,如果金融办禁止小贷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则意味着不经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不得经营代理业务,这相当于金融办也成了代理资格的审批部门,是重复审批。
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为发放小贷公司执照的地方金融办,应该对小贷公司采取更加宽容的监管方式,允许小贷公司谋取各类合法的经营资质,甚至包括有限吸收存款的资质。相比之下,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行为监管方式,允许贷款公司在央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放贷机构牌照开展有限吸储业务。
还有一个金融办应该严格监管的内容是小贷公司单笔贷款额度。笔者在2005年参与银监会和央行制定小贷公司管理办法时强烈建议设置较低的贷款额度,初稿设定为25万元人民币,但没有被执行。如果不对贷款额度加以限定,何必叫小额贷款公司,干脆叫贷款公司好了?未来一旦出台放贷人条例,小贷公司如果没有贷款额度限定,和普通放贷人有什么区别?如果以放贷人身份就可以开展业务,谁还会去申请小贷公司牌照?
当然,小贷公司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但随着制度和监管的完善,应该纠正历史造成的偏差,回归小贷公司应有的发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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