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战略投资者 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升级

时间:2016年03月10日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近年来,信托公司核心业务指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行业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业务转型需求日益迫切。尽管各家信托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业务转型的具体方向和路径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创新型业务的盈利性、示范性和可复制性尚需进一步检验,转型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还很大。

  监管部门对信托资本实力的要求也日趋严格,2010年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4年4月银监会出台《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根据最新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要求,风险计提比例将与行业评级结果挂钩;尚在征求意见的《信托公司条例》也将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大幅提升至10亿元。

  总而言之,信托行业步入了依靠资本实力决定业务开展水平的“新常态”。引入有实力、有资源、有经验、愿分享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使信托公司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实现“弯道超车”。

  信托引战概况及特点

  战略投资者是相对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而言的, 是指以资本合作为基础, 通过长期持股寻求战略合作关系的投资者。

  信托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主要方式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按照战略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在行业和业务上的关系,可以将战略投资者分为竞争型战略投资者、互补型战略投资者以及无关型战略投资者。

  竞争型战略投资者是指与被投资信托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的,或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和服务,并且以同一类顾客为目标市场的战略投资者。互补型战略投资者指同行业内或行业间与信托公司具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战略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专门投资于本行业的投资公司等。无关型战略投资者是指与信托公司处于不同行业且无关联关系的战略投资者,一般为不同行业的业务无关联的公司以及财务型投资公司等。

  目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无特别要求。但银监会在2006年4月修订并发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和五项标准。四项原则分别是: 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五项标准分别是: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股权持有期在3年以上;原则上应派驻董事, 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派出高管参与银行经营管理;战略投资者要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

  我们参考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出的“四项原则”和“五项标准”等相关要求,对2014年以来信托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详见下表).

  2014年以来,共有21家信托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中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投的有7家,占比33%;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战投的有14家,占比67%。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最高为97.33%,最低为8.8%,平均持股比例34.35%。

  21家信托公司中有20家引入了互补型战略投资者,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央企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平台等资本雄厚的机构。引入实力雄厚的互补型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显著提高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可以使信托公司通过在资金和项目端与战略投资者形成良好的业务配合,实现业务上的协同。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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