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重启初步询价及推介安排

时间:2015年12月17日信息来源:公司公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5 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周三)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

  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T-4 日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

  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17:00 截止)

  T-3 日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周五)

  重新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15:00 截止)

  送达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原件截止日

  (15:00 截止)

  T-2 日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T-1 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如有)

  网上路演

  T 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周三)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 9:30-15:00;缴款 8:30-15:00,有

  效到账时间 15:00 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 日

  2015 年 12 月 24 日

  (周四)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2 日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周五)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 日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周一)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及网下申购缴款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

  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重新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 年 12 月 16 日(T-5 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

  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T-4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备案并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且已开通 CA 证书网

  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

  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重新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

  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

  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

  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重新询价及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

  关系核查表。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承诺函

  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请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f.com.cn),按照

  关联关系核查填写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下载填写提交其

  他核查资料(如需),并将盖章原件送达主承销商。

  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

  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填写网络版: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f.com.cn),点

  击IPO专栏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与关联关系核查表链接,在线

  直接填写(如已注册并录入基本信息的投资者只需选择拟参与项目并直接打印盖

  章),请在2015年12月17日(T-4日)17:00前填写提交完毕。填写完成后,请直

  接将最终填写结果打印并签字盖章。若投资者对在线填写、打印等操作有疑问,

  请咨询主承销商,咨询电话见本公告。

  (2)如需提交其他核查资料的,请下载填写并通过指定邮箱提交。

  (3)送达盖章原件版:2015年12月18日(T-3 日)15:00 前(送达截止时

  间),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

  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的盖章原件

  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广发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510075)” 。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监会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重新询价

  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重新询价

  1、本次重新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T-4 日)12 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且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

  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

  参与重新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

  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重新询价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T-3 日)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

  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

  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

  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

  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

  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

  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T-4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资金配号

  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2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重新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

  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

  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

  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

  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

  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

  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

  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

  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

  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 8,000 万股。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12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24日(T+1日)决定是

  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

  年12月25日(T+2日)在《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在重新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2、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 4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在保证 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

  下发行数量的 30%优先向 B 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低于 B 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向 A 类投资者和 B 类投

  资者的预设比例。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者的

  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者全

  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

  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

  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

  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

  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一路 3 号 2 幢

  电 话:(028)6551 6146

  传 真:(028)6551 6111

  联系人:杨成文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电 话: 020-87555297、87557727

  传 真: 020-8755585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

(作者:佚名 编辑:jiangy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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