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23日申购 发行价9.09元/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新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1、重新询价申报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在2015年12月17日(T-4日)至2015年12月18日(T-3日)的重新询价期间,符合《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所列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了本次重新询价。截至2015年12月18日(T-3日)15:00,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收到140家投资者的重新询价申报信息,全部报价明细表请见附表。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本次询价中,有1家投资者的一个配售对象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禁止配售的情形,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具体名单如下:
拟申购价格 申报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类别 (元) (万股)
天风证券股份有 天风证券股份有 机构自营投资账
1 9.09 1,500
限公司 限公司 户
注:单个配售对象剔除不视为整个投资者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的其它配售对象参与询价。
(3)剔除无效报价后的报价情况
剔除1个配售对象的无效报价后,参与重新询价的投资者为139家,报价区间为8.50元~9.09元,申购总量为620,77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413.85倍。
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的中位数为9.09元/股,加权平均数为9.09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为9.09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加权平均数为9.09元/股。
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 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
9.09 9.09
中位数(元/股) 加权平均值(元/股)
公募基金报价 公募基金报价
9.09 9.09
加权平均值(元/
中位数(元/ 股)
股)
2、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时将在剔除的最低价对应的配售对象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出现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高于
(含)9.09元,申购数量少于1,500万股,以及报价高于(含)9.09元,申购数量为1,500万股但报价时间晚于2015年12月17日09:33:38的初步询价报价作为最高报价部分予以剔除,对应剔除的申购量为62,770万股,占本次重新询价申购总量的10.1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为9.09元/股,加权平均数为9.09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为9.09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加权平均数为9.09元/股。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
9.09 9.09
资者报价中位数(元/股) 报价加权平均值(元/股)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报
9.09 9.09
金报价中位数(元/股) 价加权平均值(元/股)
3、与行业市盈率的对比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止2015年12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22倍。本次发行价格9.09元/股对应的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有效报价对象和发行价格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09元/股。
(2)有效报价对象确定过程
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即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先到后的顺序排序,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为132家,对应的配售对象为371家,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556,50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71倍。成为有效报价对象的投资者必须参与申购。
有效报价对象应按其可申购数量参与申购,有效报价对象名单及可申购数量见
附表。
5、预计募集资金量
按9.09元/股的发行价格和2,500万股的新股发行股数计算,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2,7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99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735.00万元,发行人将全部投资于发行人的募投项目。所有募集资金将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与发行人一起对全部募集资金进行三方监管。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5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40%。
3、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
2015年12月23日(T日)8: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5、网上发行申购时间
2015年1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如下: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5日(周三)
12:00网下投资者截止备案(协会)
2015年12月16日
16:00前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
T-4日(周四) 重新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015年12月17日
T-3日(周五)
重新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为15:00)
2015年12月18日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
T-2日(周一) 报数量
2015年12月21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12:00前网下投资者报备原件送达
T-1日(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5年12月22日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T日(周三)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5年12月23日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周四)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5年12月24日 网下配售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
T+2日(周五) 率公告》
2015年12月25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周一)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5年12月28日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重新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网下发行
1、参与对象
经主承销商确认,本次发行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为371个,其对应的有效申购量为556,50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71倍,具体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请见“一、重新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之“4、有效报价对象和发行价格确定过程”。
2、网下申购
(1)缴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T日)8:30~15:00。
(2)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发行价格×可申购数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有效报价对象的申购数量应按本公告列出的可申购数量参与申购;
②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有效报价对象向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③有效报价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15年12月23日(T日)当日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该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4000023029200403170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44201501100059868686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41000500040018839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777057923359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755914224110802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443066285018150041840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7441010191900000157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337010100100219872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38910188000097242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1801014040001546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4530200001843300000255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79170153700000013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102082594010000028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0012400011735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000000501510209064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0039290303001057738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 622296531012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花旗银行深圳分行 1751696821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00392518000123500002910
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注:以上账户信息如有更新以中国结算网站公布信息为准。网站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
(3)参与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发行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90”。
(4)有效报价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2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2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4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2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低B类2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4、无效申购
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
部无效。
5、多余款项退回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效报价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2015年12月24日(T+1日)15: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2015年12月25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6、中止发行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7、其他重要事项
(1)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2)验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15年12月23日(T日)对获配的投资者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律师见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所有。
四、网上发行
1、网上申购时间
2015年1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
2、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主承销商在2015年12月23日(T日)9:15-11:30及13:00-15:00期间将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000万股“华自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9.09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
3、参与对象
(1)2015年12月23日(含T日)之前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在深交所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且2015年12月21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参与本次重新询价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4、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确定
(1)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10,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12月21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15年12月2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2015年12月23日(T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以下账户除外:
①参与本次网下重新询价的投资者;
②无市值的证券账户;
③合并市值小于1万元的证券账户;
④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及法律、法规禁止者。
(5)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含T-2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2015年12月21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
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3)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在网上申购日2015年12月23日(含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6、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1)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最终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7、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实际发行量(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时,网上实际发行量为1,000万股加回拨数量,相应增加中签号码个数),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5年12月24日(T+1日),各证券公司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15年12月24日(T+1日)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验资专户。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15年12月25日(T+2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主承销商于2015年12月25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12月25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主承销商于2015年12月28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8、结算与登记
(1)2015年12月24日(T+1日)至2015年12月25日(T+2日),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15年12月25日(T+2日)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5年12月28日(T+3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主
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保荐承销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文宝
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电话: 0731-88238888转8612
传真: 0731-88907777
联系人: 宋辉
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9楼
联系电话: 021-22169100、021-22169496
传真: 021-23010272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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