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公告发行安排 拟于4月8日申购

时间:2016年03月30日信息来源:深交所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发行人”、“公司”)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以下简称“《创

  业板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

  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

  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及《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

  公告[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

  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4月8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

  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4月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

  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

  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

  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于2016年4月1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

  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4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

  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

  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

  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4,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0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5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39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2.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6年4月5日(T-3日)。

  3.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3月30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

  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超过1,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

  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4月8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

  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4月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

  有市值计算。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

  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5.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任何核查文件外,

  其他投资者均需向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

  (MSHXGCM@morganstanleyhuaxin.com)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咨询电话021-20336369。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55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

  票简称为“维宏股份”,股票代码为30050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

  下发行及网上发行。维宏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不超过239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网下初始发行9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16年4月7日(T-1日)《上海维宏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中明确。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

  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

  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

  的,可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小于或等于

  募投项目所需,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发行后,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

  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现有股

  东发售股份额度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预计发行后

  最大发售股数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股) (股)

  汤同奎 20,633,025 45.9% 1,095,843 19,537,182 34.4%

  郑之开 18,383,025 40.9% 1,095,843 17,287,182 30.4%

  牟凤林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宋秀龙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赵东京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玲隆鲸 1,282,500 2.9% 68,114 1,214,386 2.1%

  胡小琴 2,250,000 5.0% 2,250,000 4.0%

  老股转让 2,390,000 4.2%

  合计 45,000,000 100.0% 2,390,000 45,000,000 79.2%

  4、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

  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

  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5、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

  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

  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6、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

  参与网上申购。

  7、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4月1日(T-4日)至2016年4月5日(T-3日)

  9:30-15:00。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

  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8、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4月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

  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申购价格和可申购数量具体信息将于2016年4月7日(T-1日)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

  9、2016年4月12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

  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

  金。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

  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3月30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

  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

  交易日2016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并开通深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且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

  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2016年3月30日

  (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1,000万元(含)以上的深圳市场非限

  售A股日均市值。

  2、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按上述

  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

  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1、提交材料: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无需提供任何核查文件;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提交《承诺函》及《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机构/个人)。

  (2)如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为资产管理计划,还需同时提供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

  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非公募产品或为结构化产品,还需同时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

  表》;同时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则应分别同时提供全部相应资料。

  (3)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承诺函》、《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和《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可参见本公告附件,

  电子版本可通过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官方网站

  (http://www.morganstanleyhuaxin.com/)-“新闻-动态”栏目下载。

  2、提交时间:

  投资者应在2016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将符合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承诺函》、

  《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出资人基本信息表》、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加盖公章后扫描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MSHXGCM@morganstanleyhuaxin.com),其中《关

  联方基本信息表》以及《出资人基本信息表》还需同时发送Excel电子版本,并确保所

  填写信息与扫描版本内容一致。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IPO项目名称-投资者类型-投资

  者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维宏股份-其他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

  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在2016年3月31日(T-5日)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

  为021-20336369。材料原件应于2016年4月6日(T-2日)12:00前送达如下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资本市场部(收),

  邮编200120,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如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的材料,或投资者所提供的申请

  材料不符合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要求或经审查属于法律法规禁止配售情形的,摩根士丹

  利华鑫证券有权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

  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

  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

  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

  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

  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

  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

  交报价,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6年4

  月7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

  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不得参与报价。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条件的投资者于2016年3月3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

  册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

  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4月1日(T-4日)及2016年4月5日(T-3日)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

  数量。

  3、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括拟申购价格和该

  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

  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超

  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900万股。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询价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期和自愿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在提交报价时必须为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选择其中一种锁定期安排。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

  股转让,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

  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与未承

  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相比无优先获配权。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5、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

  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网下投

  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

  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4月8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

  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

  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4月7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

  市值按其2016年4月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

  年4月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

  参与网上申购。

  四、老股转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4,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00万股,

  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5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39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司新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

  可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小于或等于募投

  项目所需,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发行后,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公司

  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现有股东发

  售股份额度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预计发行后

  最大发售股数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股) (股)

  汤同奎 20,633,025 45.9% 1,095,843 19,537,182 34.4%

  郑之开 18,383,025 40.9% 1,095,843 17,287,182 30.4%

  牟凤林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宋秀龙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赵东京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玲隆鲸 1,282,500 2.9% 68,114 1,214,386 2.1%

  胡小琴 2,250,000 5.0% 2,250,000 4.0%

  老股转让 2,390,000 4.2%

  合计 45,000,000 100.0% 2,390,000 45,000,000 79.2%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

  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

  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五、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

  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其他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网下申购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

  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的关联

  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相关投

  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

  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

  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

  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

  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

  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

  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6年4

  月7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

  限请见2016年4月7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

  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4月8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

  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

  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

  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向网下

  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二)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三)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

  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

  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按照扣除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四)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或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

  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6年4月11日(T+1日)刊登《上

  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率公告》(以

  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6年4月11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

  抽签,并于2016年4月12日(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

  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6年4月1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老股转让数量和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

  者网下申购情况,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完成回拨后(若有),确定网下

  无限售期的股票数量。随后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并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

  (一)对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配售

  主承销商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时应使其不大于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

  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组同比例配

  售。

  1、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网下投资者分类

  体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以是否属于

  该类投资者划分成三大类。A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

  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C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其

  他投资者”)。

  2、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将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按照以

  下原则配售: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

  不低于C类。如果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设定12个月限售期

  的股票数量,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同比例配售;

  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同比例配售。如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按

  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

  余部分。

  (二)对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如果网下无限售期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通过对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

  1、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分类

  A-1类:公募社保类;B-1类:年金保险类;C-1类:其他投资者。

  2、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同类投资者配

  售比例相同,且A-1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1类,B-1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1类。如果无

  限售期承诺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无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其中不低于40%

  的部分向A-1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1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1

  类同比例配售。如A-1类、B-1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按照其实际申购数

  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1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优先满足A类和A-1类获配数量总和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比例

  不低于40%;按先A类后A-1类优先顺序调整A类和A-1类的网下合计获配数量,使其获配

  数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总量的40%;A类和A-1类有效申购数量合计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数

  量的40%,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配售。

  安排不低于回拨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优先向B类和B-1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按先B类后B-1类优先顺序调整B-1类和B-1类的网下合计获配占比,使其获配量不低于网

  下发行总量的10%。B类和B-1类有效申购数量合计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10%的,可

  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配售。

  经过上述调整后,须满足A类和A-1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和B-1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C类和C-1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如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将适当调整B类和B-1类投

  资者的配售数量。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

  分配给A、A-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中没有A、A-1组,则产生的零股统

  一分配给B、B-1组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中没有B、B-1组,则产生的零股

  统一分配给C、C-1组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电子平台自动生

  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

  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4月12日(T+2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

  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4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

  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

  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4月12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

  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

  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

  年4月14日(T+4日)刊登的《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

  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

  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

  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

  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

  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

  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招股意向书》

  T-6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创业板上市提示公

  2016年3月30日

  告》

  (周三)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截止日(中午12:00

  T-5日

  截止)

  2016年3月3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资料

  (周四)

  进行核查

  T-4日

  2016年4月1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周五)

  T-3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016年4月5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周二)

  T-2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6年4月6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

  (周三)

  T-1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年4月7日 网上路演

  (周四)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6年4月8日

  网上申购配号

  (周五)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6年4月11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

  T+2日 果公告》

  2016年4月12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周二) 16:00)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

  T+3日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2016年4月13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周三) 果和包销金额

  T+4日

  2016年4月1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四)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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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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