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再发股东建议函 督促11家上市公司修改章程
继向166家上市公司发出首批股东建议函后,12月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再次发送股东建议函,具体对象为上海、湖南、广东三个试点区域的11家上市公司,督促其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3月,投服中心在上述三个试点区域批量集中持股,近期又陆续持有复牌和新上市的52家公司的股票。在此过程中,投服中心梳理发现,这52家上市公司中有11家公司的公司章程存在不完善之处,包括未明确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现金分红优先顺序等。由此,投服中心向上述11家上市公司发送建议函,提出17条问题和建议,督促其修改公司章程,切实采取有效举措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上述发函之举有章可循。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得限制公开征集投票权持股比例等要求。此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上述政策亦予以具体明确。
此前,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已对166家上市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共计提出363条问题和建议。建议函主要针对两类情况,一是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和不得限制公开征集投票权持股比例;二是明确现金分红优先顺序、利润分配决策调整程序和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的措施。首批股东建议函发出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积极响应,认真整改,及时修改了公司章程。截至12月6日,投服中心收到153家上市公司回函,其中70家已经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47家已通过董事会;32家由于暂未召开股东大会,还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尊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上市公司,将持续跟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国办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同时,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行权,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董监高也应切实履行职责,重视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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