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第一案背后:他以为跨境就能侥幸
3月10日(上周五),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香港证监会密切合作,果断出击、迅速查办了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汉博、唐园子操纵市场案。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从重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两案罚没款合计达12.73亿元。
随后,中国证监会还在官网公布了唐汉博等人违法操纵股价的具体细节。上述12亿元的罚没款引起市场惊呼,纷纷追问:唐汉博为何要跨境操纵股票?他又具体与谁合作来实施跨境操纵?
●过往:2014、2015年已两度遭顶格处罚
唐汉博在中国证监会早已是“挂了号”的人物。记者注意到,他曾于2014年、2015年两度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2014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唐汉博于2012年2月27日~3月2日,控制了“张某金”、“陈某”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600191,SH)。具体方式是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换言之,处以五倍罚款就是“顶格处罚”。唐汉博上述操纵的违法所得为649.40万元,彼时中国证监会就作出了处以3247.02万元的五倍罚款顶格处罚,合计罚没款3896.42万元。
2015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唐汉博于2012年8月1日~13日、9月6日~10日期间内,4次通过实际控制的“陈某学”、“戴某君”等1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银基发展(000511,现名*ST烯碳)股票价格,获利共计252.89万元。最终,证监会没收唐汉博违法所得252.89万元,并处以1264.45万元的顶格罚款。
●特征:罚没12.73亿元处罚决定书高达万字
根据中国证监会3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唐汉博操纵过股票遍布A股主板及中小创各个板块,如来自沪市的小商品城(600415,SH);来自深交所主板的广发证券(000776,SZ)、新希望(000876,SZ);来自深交所中小板的杰赛科技(002544,SZ)、博云新材(002297,SZ);以及来自深交所创业板的同花顺(300033,SZ)。不难看出,上述股票均为市场上较受关注的“人气股”,相对而言,这样的股票成交量大、关注度高、股价易于操纵。
值得一提的是,3月10日公布的有关唐汉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篇幅相比以前有关他的类似文件要大了很多。
3月10日公布的有关跨境操纵的处罚决定书字数高达9955字,加上操纵广发证券等个股,合计宣布的罚没金额高达12.73亿元。而2014年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全文为2233字。
此外,此次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唐汉博账户组操纵股票的具体发生时间,精确到了毫秒。
●变局:操纵地与监管范围均由境内扩展至境外
既然唐汉博已三次被证监会处罚,那么其违法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举措有哪些异同呢?
首先来看相似的方面。从唐汉博的行为来分析,其操纵股价的过程,基本上都经历了建仓、股价拉升和卖出三个阶段;其操纵手法也始终包括虚假申报、对倒等手段。
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来看,始终对操纵股价行为保持了高压态势,对于唐汉博的违法行为,在查实之后均给予了顶格处罚。
再来看看不同的方面。从唐汉博的行为来分析,其前两次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违法时间发生在2012年)时,所被认定的下单地都在北京大酒店。而证监会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对唐汉博的行政处罚(具体违法时间分别是2014年和2016年)时,其所被认定的下单地由北京的酒店扩展至长沙和香港。
此外,2014年、2015年对唐汉博的行政处罚中,虽然彼时其控制了很多他人账户,但最终受罚者都只有唐汉博一人。而在证监会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处罚中,还包含了对唐园子(唐汉博之弟)、袁海林(唐汉博表叔)、袁超(唐渊博表弟)、唐渊琦(唐汉博表弟)和王涛的处罚。其中,袁超仅有27岁,是一同受罚的当事人中最年轻的一位。
从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来分析,与唐汉博违法行为扩展到境外相对应的是,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手,从而实现了跨境执法合作。
●攻防:唐汉博称中国证监会无管辖权
唐汉博为何要跨境操纵?中国证监会又为何能实现跨境执法合作?
记者注意到,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针对的是2016年2月~4月期间,唐汉博等人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的违法行为;另一份针对的是2014年12月~2015年4月期间,唐汉博等人操纵同花顺等5只个股的违法行为。
唐汉博等人在对两案进行辩解时,均质疑香港证监会提供的证据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对跨境操纵案进行辩解时,还称“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香港,中国证监会没有管辖权。”
由此,唐汉博跨境操纵的动机和目的已十分清楚:通过跨境来逃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以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可以和香港监管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香港证监会移交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
●难点:规定偏“原则”还是偏“细化”更好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比如2015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曾一口气公布了此前对12宗市场操纵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早已和境外监管部门展开了合作。比如,在深港通开通前的2016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与香港证监会首次联合组织打击新型操纵市场案件专题执法培训班。中国证监会称,“最近,各种跨境操纵市场的苗头已经引起两地监管机关共同高度关注”。而唐汉博等人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的时间,正是发生在2016年2月4日~6月23日。
记者还注意到,法律界普遍认为,如何认定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观故意”一直被认为是难点之一;同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底是规定得“原则”一点,还是规定得“细化”一点更好?对此,中国证监会曾在不同时期进行过深入考量。
关于如何认定操纵行为的“主观故意”问题,2016年4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与中国证监会干部高海涛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该文章指出,从现有行政处罚案例样本来看,证监会对“操纵”的认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主要通过观察行为人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于市场正常供需所反映的价格,来认定其连续大额的买卖并非一般投资者的合理交易行为,而是人为地拉抬或打压价格;第二种,不纠缠于技术指标中的操纵特征,转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主观意图,从而认定行为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效果。
该文特别指出,操纵的欺诈性虽然可从行为外观把握,但本质上仍需观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可归责的主观意图,否则极易混淆合法投资与具有违法性质的操纵行为。
关于法律法规对操纵市场的规定,是“原则”一些还是“细化”一些更好的问题,据《证券时报》报道,早在2012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表示,在考虑修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该负责人认为,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宁可希望法律对相关规定更加原则一些,越原则越好操作,越细越难办,因为违法人员会挖空心思绕开这些相关规定。
昨日(3月12日),对于此次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严厉惩罚,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体现出不管对通过“沪港通”还是在A股直接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中国证监会都在严厉打击。
另外,他认为,股价操纵行为一般比较隐蔽,普通投资者或不是那么容易识别。但他强调,要想规避股价操纵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风险,需要投资者远离一些跟风炒作的行为,回归价值投资。像小商品城这样的操纵案例中,一般都存在连续拉升现象,所以不少投资者就跟风买入,但操纵者却在高位抛售,这样的操纵行为是典型的“庄股”做法。他认为,投资者应避免追涨类似这样有股价操纵嫌疑的股票,尽量去操作一些业绩比较优良的价值股,通过价值投资来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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