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复牌制度待改革 补偿机制拟建立

时间:2017/8/7 14:28:00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停复牌制度改革如何寻求突破 可考虑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

  “A股停牌制度设计反映出要求上市公司少停牌的政策诉求,同时更希望上市公司审慎停牌,尤其是不得任性停牌与和滥用停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上市公司停复牌问题作出回应称,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停复牌的一线监管,在保障停复牌功能顺畅发挥的同时,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

  与此同时,美国指数供应商明晟(MSCI)也发出警示,222只即将在2018年纳入新兴市场指数的A股股票如果停牌时间超过50天,将会从指数中被移除。因此,如果不出意外,接下来A股停复牌制度会出现实质性的改革动作。

  目前来看,A股停牌制度设计反映出要求上市公司少停牌的政策诉求,同时更希望上市公司审慎停牌,尤其是不得任性停牌和滥用停牌。但客观判断,目前停牌制度所起到的效果并不理想,突出表现是上市公司停牌数量多,现有沪深3264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00家公司停牌,其中有73家公司停牌时间超过100个自然日,53家公司停牌时间超过2个月,还有10余家公司停牌时间超过5个月。

  另外,任性停牌并不少见,尤其是不少上市公司出于拉升股价和做大市值的目的,可以随意发布一个停牌公告,且在短期内宣布重组失败而草草收场,忽悠式停牌色彩相当明显。

  受到监管“去杠杆”的影响,目前A股本身流动性就不充分,如果停牌数量过多,必然导致许多筹码被锁定,这不仅加剧了市场资金供求结构的失衡,而且降低了资金和资源流动与配置的效率。特别是那些长期停牌的“老赖”公司,投资者在丧失基本交易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不菲的机会成本,而一旦停牌目的落地,投资人可能会遭遇更大的实际损失。

  说实话,上市公司停牌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难题,即便是香港这样成熟的资本市场,也会出现像第一电讯(现更名为“建德国际控股”)这样一停就是7年的“僵尸股”,而且如果硬性地普遍缩短停牌时间或者强制性复牌,又必然损害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与效率,更会让监管留下干预市场的嫌疑。正是如此,改革与完善停复牌制度不能用“猛药”,而只能从技术的角度循序渐进地改善与补充。笔者认为,目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要加大审查与问责力度。一方面,交易所要加强对申请停牌上市公司的报告审查,从入口处淘汰一批停牌企业,同时定期抽查停牌过程中项目进度与初始报告的对比吻合程度,对于存在明显欺诈和前后出入很大的停牌上市公司,一经发现便强制复牌,同时给予不同的处罚。对于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的,交易所在敦促其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的同时,也应强制性复牌;对于滥用停牌权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应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二要调整停牌结构。可以借鉴香港设立“公告登载时段”的经验,取消基于业绩公告、年报披露的临时停牌以及基于股票异动、违规处罚的警示停牌,以总体上减少停牌数量,同时“公告登载时段”应当简单明了,可以在开市前的半小时,也可选定收市后的某一时段。为了弥补“不停牌”带来的公告日期“预知性”的不足,可以同时加强公告前和公告的通知,如加强对公告日期的预告,提前1周甚至2周向公众预告董事会会议日期等。

  三要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对于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应同时建立投资者救助基金,以投资者的股票作为抵押,按股票市值半价的金额向投资者(限于个人投资者)提供一定金额的救助,帮助投资者解决临时性的支付困难。对停牌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上市公司,可考虑建立投资者退出机制,允许不看好重组前景的投资者,或对资金有紧急需求的投资者,以最高不超过90%的公司股票停牌前价格,将股票卖给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作者:佚名 编辑:ID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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