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出新规 企业举外债需实体化经营

时间:2018/5/18 8:44:52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5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两部委下发文件专门针对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和地方债务,应该说是指向明确,用意深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说,这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

  张依群认为,《通知》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是强调实体性。拟举借外债的企业要独立依法合规开展市场融资,事前要充分论证,依托企业自身资信举借外债,严禁利用政府信用、政府资产、政府承诺担保等形式和超过地方政府财政可承受能力举借外债。

  二是强调结构性。明确举借外债要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着重支持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利用外债实现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支持高端产业、核心技术加快发展。

  三是强调风险性。要统筹利率、汇率、币种、企业债务结构等因素,增强企业国际金融产品交易互换能力,做到信息披露公开,严禁弄虚作假,避免政府利用企业举借外债和企业利用政府还债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是强调规范性。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创新数据预警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主体信用,保证举借外债规范安全有效。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张依群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力度的进一步扩大,企业利用外资、举借外债的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债务市场将和国际实现更加有效对接,国际资本成本低的优势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形成有利助推,我国企业也在举借外债规范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走向国际开拓更大的市场。

(作者:包兴安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企业 外债 实体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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