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八部委共同出手 对科创板“做假账说假话”罕见联合惩戒!

时间:2019/7/10 10:47:59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券商中国

  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7月9日,证监会、发改委、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八部委对科创板做假账说假话联合惩戒

  该文件共提及五大意见,为监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推送共享,过往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科创板发行上市等的重要参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均列为惩戒对象,对相关惩戒对象采取11项惩戒措施,违法失信信息公开一年,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的要素等。

  这是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对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对于保障科创板重点改革任务平稳推进、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涵盖七个要点

  7月9日,证监会官网上披露《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由证监会、发改委、央行、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集团等八部委联合发布。

  该文件共提及五大意见,分别为监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推送共享,过往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科创板发行上市等的重要参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均列为惩戒对象,并对其采取11项惩戒措施,违法失信信息公开一年,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的要素等。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出七大要点。

  一、关于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二、关于失信信息推送。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三、关于信用记录应用。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也就是说,想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得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如在法院、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失信行为,或许将导致公司难以上市的后果。

  四、关于惩戒对象。各部门将主要对两类相关违法失信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一类是发行人相关责任人,另一类是为发行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也包含在内,普通项目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五、依法依规实施11项惩戒措施。比如在一定年限内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人员,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等。

  六、证监会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一年。

  七、关于消除惩戒,在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市场禁入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或解除联合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记者表示,此前发布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中,就表示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在出台的意见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其实,更多有实质性意义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经在其他领域适用,这次强调了这些惩戒机制同样适用于科创板。22日就有首批科创板企业上市,这个意见的宣誓意义更大一些。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指出,该规定全面、详细地列出了科创板参与联合失信惩戒的内容,操作性比较强且较为具体。“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多部门联合预防、发现、执法,并向社会公众更便捷地进行公开。”付立春称,希望各部门联合为以科创板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创新,创造一个更好的信用市场环境。

  证监会回应三大疑问

  将科创板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市场广泛关注。9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总体考虑、惩戒何种违法行为、都有那些惩戒措施等市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八部委对科创板做假账说假话联合惩戒

  首先,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此番制定《意见》,是证监会会同发改委、央行等中央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科创板配套保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上述《实施意见》规定的细化落实。

  该文件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对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对于保障科创板重点改革任务平稳推进、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重点对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作了两方面的巩固和优化:

  一是规定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有关信息平台或监管协作机制,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发现在其他领域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及作出注册决定职责的重要参考,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二是有针对性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惩戒各类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为何是他们?

  上文中已提到,意见中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有两类,即,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及服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为何是他们?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常常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处于组织、指使从事或直接从事的角色,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欺诈情形发生,对违法失信行为多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依法勤勉尽责,也是间接纵容或致使有关违法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必要在提高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同时,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加大对信息欺诈重要责任主体的行政性与市场性惩戒力度,切实发挥有效威慑与预防功能,促使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

  《意见》确立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意见中提到了11项惩戒措施。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按照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意见》重点确立了若干项在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特定失信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等行政性惩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将涉及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专项公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据一位券商投行业务人员指出,该意见在失信惩戒对象中增加了与科创板相关的主体,其效果可能会有两方面,一是便于审核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人员的失信情况,更充分的了解与企业相关的信息;二是提高相对人的违法成本,起到预防作用。例如,此前保代签字出现了问题,最多进行行业禁入。但此次意见的涉及面更广,除了有从业方面的影响,还涉及到相关失信人的个人生活限制。

  联合惩戒持续进行中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并不是一句空话。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实施联合惩戒的领域,主要提出以下范围: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此后,发改委、人民银行两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部位也通过联合签署备忘录的方式参与。

  目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每月都会发布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通过公示文档,可对所有失信对象的姓名、部分身份证号、认定部门和惩戒措施进行查询。

  就近期发布的6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告来看,截至2019年6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6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503,149条,涉及失信主体455,534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17,067家,自然人238,467人。6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20,48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4,024家,自然人96,456人。

  在受托公示黑名单方面,6月新增严重因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524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871人。其中证监会提供9人,主要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对此,这9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

  此外,在涉及金融领域方面:6月新增涉金融领域黑名单主体40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47家,自然人353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部门将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

  如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如何在科创板中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来看几大要点:

  1、关于监管信息查询

  违法信息从哪来?此次文件中共列出以下查询方式:

  (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文件指出,在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上述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相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2、关于失信信息推送

  在科创板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也将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共享失信信息,其他部门可获取相关信息,对失信对象进行惩戒。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

  3、关于信用记录应用

  文件显示,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

  也就是说,想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得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如在法院、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失信行为,或许将导致公司难以上市的后果。

  4、关于失信联合惩戒

  在科创板中,哪些行为及责任人将会遭遇联合惩戒?主要可分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两类:

  (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过程中,以及在科创板上市后,报送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二)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保荐或证券服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有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

  不仅是行为人主体,参加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也将牵连。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也包含在内,普通项目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5、关于惩戒措施

  八中央单位联合出手,对失信人将有哪些惩戒措施?在各部门各司其职之下,失信人将在社会中难以立足。除了在工作上带来业务开展的麻烦,在生活中更是处处不便。

  (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构成上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资委: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三)银保监会: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四)证监会: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五)证监会: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六)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七)国铁集团: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八)民航局、国铁集团: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

  (九)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

  (十)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

  (十一)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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