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主板注册制IPO 审核标准或将禁止的行业
2022年12月8日至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提出,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要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这也是首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这样的高层会议上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在2018年11月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后,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在2019年7月22日挂牌交易;随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并于2020年8月24日正式落地。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加快完成《证券法》修订进程,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针对今年宣布设立并开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也表示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将注册制试点再推进一步。
数据显示,2022年创业板新增上市公司150家,IPO融资1796.37亿元。2022年科创板上市124家公司,IPO募资净额约2400亿元,占全年A股募资净额的四成,有力地支持了硬科技企业发展。北交所也发布了《2022年股票市场统计快报》,共有83家公司发行上市,发行规模合计为164亿元。
相比A股曾实行多年的核准制,注册制更加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股票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总体而言,是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注册制下,企业上市的门槛将会降低,这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将有望加速注入更多“新鲜血液”。
需要强调的是,加强投资者保护是注册制改革的基础。2022年9月,中国证监会曾表示,将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不断完善适当性管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等各项投资者保护制度,切实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依据目前方案、主要制度文件及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亮点进行梳理及提炼
科创板注册制总体标准
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制定更具包容性的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具体由上交所制定并公布。
(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
(通用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创业板注册制总体标准
《创业板首次注册办法》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注册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此外,《创业板首次注册办法》基于充分尊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板存量企业的现实复杂性,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要求,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包括(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追责力度的要求,对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2)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3)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在注册制下的统筹指导职责;(4)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法定责任,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我国试点注册制以来,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增强,多层次市场的板块架构和功能更加完善。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改革在优化发行上市条件上取得突破,将实质性门槛尽可能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对企业特别是科创企业的包容性。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主板改革,这也是在前三步顺利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注册制改革走到了关键的第四步。与科创板、创业板相比,主板涉及面更广、挑战更大。目前,沪深两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占A股市场的70%。主板有1.9亿投资者,涉及规模庞大的投资产品。
业内预计,主板改革,也将在保持与其他板块差异化的同时,提升上市条件的包容性。以下内容是主板注册制或将出台的标准细则。
一、或将禁止类
申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明显不符合板块定位。主板应属于大盘蓝筹、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的优质企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涉及敏感股东;
(三)从事学科类培训、白酒类、金融、殡葬、宗教等产业政策明确禁止上市的业务;
(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金融控股、互联网平台、图书出版、影视、军工等业务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市,申报时未取得相关批复的:
(五)业务为简单模式创新尚不成熟、烧钱补贴主业、爆发式加盟扩张,持续盈利或经营能力较难判断。
二、或将限制类
申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正常受理但不鼓励,需严格掌握、不能绝对化,合理引导中介机构仅推荐其中研发能力强、行业地位突出的企业,总体少报慎报,必要时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一)产品为食品、家电、家具、服装鞋帽等相对传统、行业壁垒较低的大众消费类企业;
(二)从事快销餐饮连锁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经营期限、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大众口碑、运营规范等因素审慎掌握;
(三)从事新冠核酸、抗原产业链等涉疫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后生物医药企业涉疫业务收入占比、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原为生物医药企业、后参与涉疫业务等因素审慎掌握;
(四)经营稳健但没有多少成长空间的"小老树";
(五)股东或业务已经引发重大舆情的。
三、或将允许类
申报企业不存在"禁止类"或"限制类"情形的,原则上都可以正常受理。
四、或将支持类
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属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进口替代等领域的高科技企业,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先进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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