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宜落实大证券法观 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

时间:2016年04月25日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专家认为,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是增加市场信心供给的重要内容

  “修法时应该坚持大证券法观,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丰富传统证券的含义。” 4月23日,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指出。

  4月23日,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承办的“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高端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浙江大学召开。此次会议覆盖注册制改革理论与证券立法实践研究、注册制下的证券交易制度完善研究、注册制下的证券监管制度研究等议题。

  郭锋在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建议努力推进《证券法》修法工作和注册制改革。他认为,“修法时应该坚持大证券法观,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丰富传统证券的含义;应当适合混业放松监管,不能违法剥夺或者限制自然人、法人机构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应当实行监管理念与机制创新,实行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风险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向交易所注册的股票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

  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证券法》(修改)被列为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其审议时间被安排在今年12月份。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表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证券法》修改进程暂时缓了一下,这不一定是坏事,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更加科学、更加现代化的一个法律制度体系。”

  冯果认为,没有现代的证券法治,一个繁荣稳定的证券市场是无从谈起,也是难以为继的。一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它需要有一个理性的、现代的、科学的制度支撑。现在的证券法治至少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应该满足市场的需求,应该回应市场的关切,应该能够体现出市场的基本逻辑。同时,也应该反映出作为一种法治的科学和严谨。应该来讲,现代的证券法治和证券市场的治理,必须建立在一个市场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

  对于《证券法》的修改,冯果提出五条建议,一是准确地揭示证券的概念和证券的范围,应该涵盖同类性质的证券产品,使证券发行和交易不留死角,充分发挥《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的统领作用。

  二是必须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注册制改革不应该停下来,与注册制相配套的退市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让市场发挥作用。同时必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这是一种动态的监管,这是培育市场信心,也是供给侧改革中增加市场信心供给的重要内容,让市场来说话。

  三是必须改变以狭隘的股票这样一种逻辑思维的立法思路。应该是针对不同的金融证券产品和不同的市场层次,根据市场的要素设计差异性制度。如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信息披露的重点应该有所不同。

  四是必须加强以行为监管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功能监管。

  五是除了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外,更注意公法和私法的改造,完善权利者的救治机制。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文章热词:证券法 证券 注册制

网友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