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2016/4/6 10:15:17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期,中国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分别为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李云岗参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华大智宝可能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4年1月9日“李云岗”账户买入“中电广通”10,500股,非法获利19,430.2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云岗处以5万元罚款。在中电广通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谢庆华控制使用“谢庆华”“常某林”“马某兰”等3个账户交易“中电广通”,交易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上述3个账户共计买入中电广通358,527股,非法获利64,140.28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谢庆华违法所得64,140.2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中,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该处罚是证监会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文章热词:证监会 案件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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